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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一条社论出版过程,由此可知编辑在其中的工作

(2007-05-28 00:42:33)
曹保印按:
    这是我编发的5月27日的社论,现将作者原稿,和发表稿同时发表在这里。由此,读者即可知道,一篇社论的发表,过程是多么艰难,而编辑在其中的工作量,有多大。
 
原文,作者周庆安:
 

挽救一个生命的道德成本有多高?

 

       夏日临近,又见溺水。这一次的溺水者,是在5月26日夜里的昆玉河。《京华时报》的报道说,让人们感到揪心的是,落水呼救10多分钟后,打捞队也随后赶到。但在打捞费用上当事双方发生分歧。打捞队开价5000元,而现场的人总共凑了4500元,商讨了半天,对方一直不同意。最后,打捞队离开了现场。溺水死亡的甘某在4个多小时后被捞起。

       近年来,此类事件屡见不鲜。有旁观落水若无其事的,有风雪夜从病人身边扬长而去的。这些看客和讨价还价者中,有普通公众,有国家机关公务员,甚至还有救死扶伤为本职的群体。此类事件的频发导致了社会心态的恶性循环,人们漠然于。甚至在媒体报道中的版面,也从重点变成一般,从头条变到二条、三条乃至从报端消失。

       当然,我们可以再一次像以往那样,谴责这些为了数百元打捞费而妄顾生命的打捞队员。我们也愿意一再重申生命至高无上,尊重生命是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和信仰。但是我们更想说的在于,道德责任对于视人命如草芥的某些个体来说,究竟有多沉重的压力。为了500元,可以放任一个生命在困境中死去,

       基于今天市场经济越来越强大的威力,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这些传统价值都在悄悄发生重构;也基于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救人者和被救者之间当然可以达成经济上的协议。这种改变可能有我们无法理解的合理性。但是社会的道德沦丧,实际上恰恰体现在那讨价还价的500元上。有人可以因为少500元,就“坦然”地放弃需要救助的人。这至少说明,对他们来说,生命和道德的价格不到500元人民币。我们不妨问一问,打捞队救一个落水者的经济成本有多高,挽救一个生命的道德成本又有多高。

       或许从新闻字眼上判断,这件事情有一个未能说明的地方。那就是在打捞队到来的时候,溺水者已经死去了,打捞队和死者的朋友只是在打捞尸体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但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多大的道德责任差异。今天社会中不乏冷漠自私,利欲熏心甚至“发死人财”者,甚至我们很难在善良和无良之间,划分出一个让我们还能放心的比例。这才是最让人们悲哀的地方。

       因此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想一想,当某些人因为经济利益,而无视生命的安危存在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只能一再通过舆论的谴责和呼吁,来唤起某些人的良心发现。这种办法在经济利益大行其道的社会中,实在是太脆弱了。救人有功,但是不救人是不是有过。法律界对此或许有他们的看法,但是目前社会道德的困境恰恰在于,道德只对那些讲道德的人有效,而对于不道德的人来说作用微薄。

       当下人们流行的是强调一个社会的法治精神。在法律面前善恶自然有个说法。但是如果说法治是一个社会的筋骨,那么道德就是这个社会的灵魂。有筋骨无灵魂的社会等同行尸走肉,必然缺乏对于真诚、善良、美好的判断力,也不可能具备基本信仰和价值判断。挽救一个溺水者的生命,不是一件小事。这是在挽救一个社会的道德生命。而法治和道德之间的彼此孤立,恰恰造成了人们面对不道德者的无奈。难道对于眼睁睁看着溺水者死去的冷漠者,我们的法治精神就真的失语了吗?

一个年轻的生命又消逝了,这时候回头来大声疾呼的一切其实都已经不能挽救无辜的生命了。我们每每说,让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但是每每发生的,却总是同质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无辜生命的消逝而不作为者,不仅仅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我编辑后发表的文章:

 

挽救一个生命的道德成本有多高

 

 

    夏日临近,又见溺水。这一次的溺水者,是在5月26日夜里的昆玉河。有报道说,人们呼救10多分钟后,先是警方到场,打捞队也随后赶到。但在打捞费用上,当事双方发生分歧。打捞队开价5000元,而现场的人总共凑了4500元。最后,打捞队离开了现场。

  近年来,此类事件的频发,导致了社会心态的恶性循环,人们对此普遍态度漠然。

  我们也许可以像以往那样,批评这些打捞队员,也可以重申尊重生命是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但是,对打捞队员的批评,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

  在这件事上,人们要拷问的是,警方有没有承担救人的责任并尽职尽责?在溺水者身亡后,政府需不需要承担在公共场所打捞尸体的职责,或是最大限度地给予相应的救济?

  基于今天市场经济越来越强大的威力,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这些传统价值,都在悄悄发生重构;也基于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救人者和被救者之间,当然可以达成经济上的协议。但是社会的道德沦丧,恰恰体现在那讨价还价的500元上。我们不妨问一问,打捞队救一个落水者的经济成本有多高,挽救一个生命的道德成本又有多高。

  或许从新闻上判断,这件事情有未能说明的地方。那就是在打捞队到来时,溺水者可能已经死去,打捞队和死者的朋友,只是在打捞尸体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但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多大的道德责任差异。因此,我们也可以想一想,当某些人因为经济利益,而无视生命的安危存在时,或者无视人类生命的尊严时,是不是只能一再通过舆论,来唤起社会的良心发现。

  当下,人们流行的是强调社会的法治精神。在法律面前善恶自然有个说法。但是,如果说法治是社会的筋骨,那么道德伦理就是社会的灵魂。有筋骨无灵魂的社会等同行尸走肉,必然缺乏对真诚、善良、美好的判断力,也不可能具备基本信仰和价值判断。挽救溺水者的生命,不是小事。打捞溺水者的尸体,也不是小事。

  这是在挽救社会的道德生命,也是在挽救社会的伦理生命。

  一个年轻的生命又消逝了,这时候回头来大声疾呼的一切,其实都已经不能挽救无辜的生命了。一个溺水者沉在水底的尸体,又在金钱面前变得无足轻重。我们每每说,让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但是每每发生的,却总是同质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面对无辜生命的消逝而不作为者,不仅仅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既然如此,那么,谁更应该为此而承担责任?2004年8月,北京市公安机关曾正式决定,警方此后不再负责民事尸体打捞,一律交由潜水俱乐部负责。从此,民事尸体打捞完全成了市场行为。然而,由此却牵出一个悖论:如果打捞费用过高,致使一些弱势者承担不起,那么,是不是沉在水底的尸体,就不再打捞了?显然,无论从人类的道德伦理,还是从社会的文明需要,都不允许这样做。可从现在的情况看,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提尸体打捞的公共服务性质。在这一点上,期待政府有所作为并且强力而为,弥补这种公共服务的缺位,以此减少此类伤害公序良俗和人类情感的事情发生。比如,由政府出资建立公益性质的打捞队,以免费或低廉的价格,提供打捞服务;或者,由民政部门对贫困溺水者家属予以经济上的救济等。在民事尸体打捞三年市场化之后,从现有的发展势态来看,回归其公共服务性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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