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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车 交 通 事 故的赔 偿

(2008-04-29 21:17:00)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新闻广角
 火 车 交 通 事 故的赔 偿

     4月28日凌晨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运行到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之间时脱线,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5034次列车相撞。当这些不幸的遇难达71人,受伤人数达247,看到这些消息时,心里一阵阵难受,给多少家庭带来灾难啊。愿亡者安息,伤者尽快恢复健康吧!

铁路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但旅客往往不知道如何索赔.

赔偿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通过,该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事故级别划分:

   依据该条例的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显然该起火车交通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火车交通事故的赔偿具体标准: 

1、(32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2、(33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

旅客应注意事项

 一、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车票、现场目击人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的单据等。车票是证明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损伤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的单据更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缺少这些,就很难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了。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把当时的情况记录下来,以便更充分地证明所受伤害的真实性。
  二、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铁路运输企业积极配合、协商处理并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减少损失,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三、诉诸法律。在协商未果或旅客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应列谁为被告?《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据此,旅客因遭受意外伤害起诉时,应列给自己造成损害的铁路分局为被告,而不应列铁路分局下属的车站或客运段等单位为被告。
 2、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意外伤害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主要营业地(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3、请求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旅客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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