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妓女从业人员执照(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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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是指旧中国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业服务技能的从事色情服务的青楼女子,在业内其职业地位高于“娼”,即收费较高,所服务的对象社会地位较高,例如民国时代的名妓“小凤仙”,其服务对象有蔡锷将军。在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妓女是合法职业。在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妓女是法律禁止的职业。
“这些文书真实地再现了民国时期贫弱女性在黑暗社会下受到的压迫。”这是在福田区香蜜湖社区居民周焕斌家发现了一件特殊藏品——民国时期长春市一个妓女办理许可执照的申请书,该申请书还配有一份保证书。
通过这张普通书本大小且泛黄的申请书可以看到:民国35年,籍贯山东的25岁长春姑娘张桂莲沦为娼妓,申请书“为娼原因”一栏写着“被贫所迫”;在“有无本夫及亲族”一栏填了“家有幼弟”,其从业地点为长春市桃源路26号怡春堂;在申请书左上侧,写有“谨呈长春警察局转呈长春市政府”字样,下方则贴有张桂莲的黑白登记照片并按有其手印―――照片中的人看起来眉清目秀,齐耳卷发还算得上时髦。
据酷爱收藏证书的周焕斌介绍,民国时期的从业妓女都要经过政府许可,腐败的民国政府要从中牟利。张桂莲应该是由于家贫且有幼小弟弟需要抚养才被逼走上卖身之路的。
在另一份保证书上,有铺保、铺保经理、乐户、乐户经理等机构和个人的担保,也有张桂莲本人的署名。保证书的大概内容是:“保证书人保得妓女张桂莲愿在本市乐户怡春堂从业,在从业期间绝对服从政府命令及一切规章。如有违反命令和一切不法行为时,由保证人负全部责任。”周焕斌说,乐户是民国时期对妓院的别称,妓女从业时需有第三方保证人和作保的商铺,妓女也有较严格的从业规则,不过这都是在黑暗旧社会里女性受到的压迫和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