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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体现社会进步与文明

(2013-07-31 08:21:17)

“尊严死”体现社会进步与文明

 

    昨天,记者获悉,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对该协会在法律范畴内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生前预嘱”旨在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7月30日京华时报)
    北京市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旨在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笔者认为,让进入临终状态的患者选择尊严死,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其一,选择尊严死是对生命的尊重。因病或因伤导致身体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种医疗措施,而所有的生命支持治疗的作用只是在延长几天寿命而存活毫无质量时,人们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减轻肉体痛苦,让自己有尊严的死去,即是一种权利,更是对生命的尊重。从本质上说,尊严死也是善待自己、善待生命。
    其二,选择尊严死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大限将至时,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医疗手段,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不仅给病人的肉体带来巨大痛苦,也给病人的亲人在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从这个意义上,选择尊严死也是病人对亲人表达的关爱。与其同时,人在“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持续植物状态”或“生命末期”,选择停止生命支持治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节约与珍惜。因此,我们有理由说,选择尊严死的高尚行为,让生命放射出了最后的也是最美的光芒。
    其三,尊严死与安乐死相比,更能全面地体现选择者的意愿。安乐死是医生协助下的自杀,目的是为了结束进入临终状态患者的痛苦。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及各方面原因,极有可能出现病人“被安乐死”,直接侵犯了临终状态患者生命与生存的权利。而尊严死通过“生前预嘱”选择停止救治,则充分体现了选择者的意愿。
    应该看到,推广尊严死,不是一蹴而就的。比如,有专家提出,“如果患者20岁写下生前预嘱,其80岁临终前,医学水平也许完全可以救治。另外,如果其生前预嘱交给了其前妻或前夫,那其临终时谁来出示?还有家人不出示怎么办?”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并通过相关法律条款去完善和规范。

北京晨报 http://www.morningpost.com.cn/szb/html/2013-07/31/content_2387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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