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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与“擒贼先擒王”

(2012-10-26 07: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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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国式过马路”与“擒贼先擒王”

                                                                         

 

    从10月2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情形,将被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要处罚前三名;在小路口,对于闯红灯的行人,将全部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缴罚款者,交警将采取多种手段,百分之百进行深入教育。(10月25日法制日报)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生动地再现了一些人对规则缺少敬畏心理。也让我们看到,因“法不责众”所致“群胆效应”,已经让一些人淡漠了规则意识。执法人员面对“中国式过马路”,表现出深深地无奈。
    石家庄市面对“中国式过马路”,不再无奈,而是勇于说“不”,并出手“擒贼先擒王”招数。石家庄市规定,在大路口,对群体性闯红灯的,将处罚前三名,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擒贼先擒王”招数,体现了对“中国式过马路”集体违规现象的处罚智慧。毕竟在集体闯红灯时,其中有些人是下意识地跟着走,更多的是一种从众心理。而带头走前面闯红灯的人,则更多地表现了主观违规的意图。处罚带头闯红灯的人,抓住了遏制“中国式过马路”的关键,即谁敢带头闯红灯就处罚谁。
    以“擒贼先擒王”招数,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也体现了对违规者的善治。对于集体违规,不是不分青红皂,通通各打50大板,而是只处罚前三名,凸现违规处罚并不是以“罚款”为目的,而是将带头违规与从众违规区别开来。这种善治还表现在,对于集体违规中的从众者,重在教育,重在通过对带头违规者的处罚起到对从众者的警示作用。由此看来,“中国式过马路”并不是不治之症,关键是执法者要动脑筋,想办法,通过善治,解开“中国式过马路”的“死结”。
    石家庄市,在治理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在路口内随意穿行、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时,在善治方面还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比如,对于“落网”的交通违法行人,愿意接受罚款的,可以当场放行。但对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困难者,无法缴纳罚款的,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现场担任一到两个小时的交通志愿者。对既不能缴纳罚款,又不愿做交通志愿者的,警方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到场对其配合教育等。这些做法都值得学习和推广。
 
广元日报
http://e.gyxww.cn/gyrb/html/2012-10/26/content_8522.htm?div=-1

 宁波晚报http://daily.cnnb.com.cn/nbwb/html/2012-10/26/content_540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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