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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拘”不赔偿别成“滥拘”护身符

(2010-04-28 08: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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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错拘”不赔偿别成“滥拘”护身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4月27日新京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错拘”不赔偿,一旦入法,将可能成为“滥拘”的护身符,后患无穷。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然而,在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却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错拘”不赔偿,有悖现有法律的基本精神,而基于种认识修改国家赔偿法,则是法律的倒退。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抓错了人,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了损害,理应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受害人在被错抓的过程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影响了家庭的日常生活,这些都是受害人被“错拘”付出的成本。这种“错拘”还会因受害人有了所谓的“污点”,影响未来的工作和学习,而因“错拘”在未来付出的隐形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对此,岂有不予赔偿的道理。更为严重的是,“错拘”还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摧残。这种摧残给受害人造成的打击也是巨大的,即使给予了金钱赔偿,往往也难以修复。
    还应看到,“错拘”不赔偿,后患无穷。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法机关之所以存在着公信力不高的问题,究其原因,则是因为司法机关中一些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错拘”不赔偿的口子一旦打开,司法机关中的一些不良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这些不良分子,为了谋取私利、打击报复,会将“错拘”不赔偿当成护身符,而“滥拘”无辜,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错拘”不赔偿,还会使普通老百姓失去安全感,和谐社会又从何谈起!

 

太原晚报http://epaper.tynews.com.cn/shtml/tywb/20100428/3677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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