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
通过两年多的试点,山西省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预示着越来越多的轻微犯罪人员,将会在社区内执行刑罚。(3月17日三晋都市报)
山西省通过两年多的试点,将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预防再犯罪。
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对于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于存在着脱管、漏管的问题,造成了再犯罪率升高。人们对于这些再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称之为“放虎归山”。而所谓的“放虎归山”,不仅表现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没有得到很好改造,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对于那些有悔罪表现及其轻微犯罪人员,将其放在社区内执行刑罚,有其积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但是,其消极作用也显而易见,一方面这些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思想是在变化的,一旦对这些人脱管、漏管,就有可能再犯罪。另一方面,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这些缓刑人员悔罪的真实性打了问号,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就给社会打了惊叹号。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及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思想处于动态之中的社区服刑罪犯来说,可以防微杜淅,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对于那些在悔罪真实性上本来就打着问号的缓刑人员来说,则是加强教育改造的积极跟进。只要社区矫正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也不会因为出现所谓的“放虎归山”,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必须指出的是,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社区矫正队伍,做到专职司法工作者与社区工作和志愿者相结合,形成较为完备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方法和手段。倘若把社区矫正仅仅看作是学习、开会以及参加一些公益性的劳动,则有可能成为只有形式而无内容的社区矫正,等同于脱管、漏客。一些社区服刑罪犯,就有可能变成“放虎归山”。
三晋都市报http://www.daynews.com.cn/sjdsb/Aban112/A3/929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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