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无关“灰色”在于是否合法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一些代表委员认为,“灰色收入”界定不够清楚。如果指的是非法收入,则不应该规范,应该杜绝。委员张抗抗说,在普通人的理解中,灰色收入一般指回扣、红包等半贿赂性质的收入,应该算做不合法收入,“不知要如何规范?”一位来自教育界的委员认为,如果是在本职工作以外的,即工资性收入外的合法劳动所得,就不应被定义为“灰色收入”,而“灰色收入”是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收入,应该被定义为非法收入。(3月7日新京报)
对政府工作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一些代表委员就“规范”二字,提出了自己的审议意见,认为灰色收应定义为非法收入。这一定义,张扬了依法治理收入分配秩序的法治精神,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灰色收入,一般是指工资性收入以外的收入。而工资性以外的收入,不能简单地用一个“灰色”去定义。灰色收入,这一定义的要害是,模糊了收入的合法与非法的区别。
在工资性以外的收入中,比如,倘若政府官员在企业中违规兼职以及一些人偷税、漏税,这种收入就应认定为不合法收入。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也属工资性以外收入,但却是违规的,也属不合法收入。一些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滥收费、搞创收,变为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福利,也是人们常说的灰色收入,但却是地地道道的非法收入。回扣、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已经成为一些行业及一些官员的一笔大额的工资性以外的收入,这种带有贿赂性质的灰色收入,如果法律不亮剑,就有可能愈演愈烈。
对于上述工资性以外收入中出现的非法收入,是不能用“灰色”去取代的。收入没有“灰色”、“白色”之分,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在现实语境中,特别是政府官员,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监督机关就应介入。当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不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时,就应该被定义为非法收入。
北京晨报http://news.163.com/10/0308/01/617GTDSN000146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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