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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人不知道“探亲假”谁之责?

(2010-02-22 08: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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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九成人不知道“探亲假”谁之责?

                    

   国务院1981年曾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未被废止。记者在南京街头调查发现,有九成年轻人不知道探亲假,而用人单位主动给职工休探亲假的更是寥寥无几。(2月20日现代快报)
   九成年轻人不知道探亲假,是企业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大笑话。对此,我们不由得要问,这个大笑话之所以在现实中得以通行,谁该问责?
   国务院198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一规定如果能够得到认真执行,不仅仅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缓解节假日人满为患的“出行难”,也是极为有益的。
   这一规定之所以在不少企业变成形同虚设,关键是企业的决策层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想让马儿跑的快,不愿马儿多吃草。”现实生活中,企业向职工公布的各类规章制度,一批又一批的出台,而职工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国家明文规定的福利待遇,却从来不编辑成册,向职工公布。企业剥夺了职工在探亲待遇上的知情权,出现九成年轻人不知道探亲假的事情,也就不奇怪了。对此,首先应该问责的是企业的决策层。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并不是所有人都不知道。在不少企业中,既使职工知道自己享有探亲假,也往往不敢向领导提出这种要求。正如有员工所说,“想请假?太难了。我们都不敢休年假,加班费也不敢要,哪还敢提探亲假啊。”可以说,在企业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处于弱势地位的语境下,职工应有的探亲待遇,企业就可以视而不见,就可以明目张胆地“贪污”。在这个问题上,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是难咎其责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尽管发布于1981年,但至今并没有废除。这说明这一规定还应继续执行。但是,在职工确因企业工作繁忙而不能休假时,是否应补发加班工资,似乎并没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有人质疑,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能不能享受探亲假,那么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作的职工能享受吗?由此看来,这个29年都未进行过修改的规定,有必要与时俱进,做出必要的修改。


检察日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02/22/content_378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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