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对“赔钱减刑”的担忧
最高法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赔钱减刑”、“花钱买命”之所以一再引发争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举表面上看起来很美,执行中有可能变成法律向富人“低头”,即有钱可减刑,花钱可买命;无钱可加刑,无钱就要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会受到伤害。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活动,使受害人身体和精神受到了巨大伤害,生存环境遇到严重困难,甚至受害人在纠纷中失去了生命。此时致残的身体不可能恢复健康,死去的生命不可能复活,然而受害人及其受害人家属,经济上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倘若罪犯认罪、悔罪,在经济上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必要的赔偿,让罪犯“减刑”、“免死”,岂不是一种“双赢”。从这个意义上,“赔钱减刑”似乎有着积极的意义。
应该看到,“无钱”的罪犯,触犯了法律后,也愿认罪、悔罪,也想“减刑”,也想“保命”,却因为无钱而迈不过法律的“钱坎”。法律“认钱”,向富人“低头”,对于无钱的罪犯不能不说是一种不公平。有些富人甚至会将犯罪当成自己的“特权”,为了泄私愤,宁愿砸上几十万、上百万,也要凶残地报复受害者。如此而来,在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中,富人凭借手中有钱,就极可能恣意枉为,而普通百姓的生存权就会受到严重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赔钱减刑”、“花钱买命”,有可能成为一些司法机关权力寻租的渠道。一些犯罪活动尽管属于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但其手段和性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不适宜所谓“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规定。但受利益驱使,在量刑过程中,就极可能引发司法腐败。
因此,“赔钱减刑”尽管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仍然有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障碍”,处理不当,“赔钱减刑”的负面作用将会大于其所显示的有限的积极意义。如何克服“赔钱减刑”的负面作用,消除人们的担忧,目前似乎并没有破题。
焦作日报
http://epaper.jzrb.com/shck/page/14/2010-02-11/03/41712658212823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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