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享有育婴假”应推而广之
19日,深圳市妇联召开的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上,妇联主席蔡立表示,市妇联正在尝试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在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权上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维护妇女权益。《条例》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30天。(1月21日广州日报)
男方享有育婴假的呼声,可以说由来已久。深圳市妇联率先尝试从立法层面做出规定,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应该在全国推而广之。
男方享有育婴假,体现了生儿育女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责任,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在生儿育女的问题上,女方往往比男方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体力,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特别是在产假期间,女方付出的辛苦,对于男方来说是难以想象的。产假期间的女方,更需要男方的照顾和关心。倘若让女方承担产假期间的所有辛苦,是不平等的,也是不符合夫妻之间相互关心的人文精神的。
倘若男方有了育婴假,不仅减轻了女方的负担,也会使男方在照顾女方的过程中,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使家庭更加和谐、稳定。特别是男方在育婴假期间,较早地介入对孩子的关心,还会进一步增强男方与孩子的感情,使男方更加主动地介入幼儿教育,这对孩子健康成长是十分有利的。
还应该看到,男方享有育婴假,也避免了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为照顾女方而出现的上班迟到、早退、脱岗、溜号现象。现实生活中,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中不少人在上班时间里心神不定,寻找各种借口回家照顾妻子及孩子。男方上班期间的工作质量,为此而受到了严重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单位领导也往往很无奈,有时只有睁一只闭一只眼。与期如此,立法规定男方享有育婴,则显得更加符合实际,更加人性化。这种让法律体现“人本”精神的立法,彰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深圳市妇联提出男方享有育婴假,不应仅仅成为地方立法,而应引起全国妇联的重视,通过国家立法将男方享有育婴假,在全国推而广之。
必须指出的是,立法规定男方享有育婴假,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可能更容易执行。而在企业执行的难度可能就大一些。在一些企业中,特别是私企,连最起码的五天工作制都没有很好的得到执行,让男方享有育婴假,极有可能成为空谈。因此,男方享有育婴假的法律规定,在执行上必须有违规惩处的配套措施予以保证。
大众科技报http://www.stdaily.com/other/dzkj/2010/0126/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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