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贿赂“某电信公司”不能姓“某”
据多家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司法部于2009年12月31日宣布,UT斯达康已经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的罚金来和解其贿赂在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工作的官员一案,并保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1月3日《京华时报》)
美国司法部于2009年12月31日宣布,UT斯达康已经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的罚金来和解其贿赂在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工作的官员一案,并保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这家国有电信公司,是哪家公司,姓甚名谁,老百姓只能猜谜语了,只能跟着说是“某公司”了,更谈不上知晓具体受贿的官员了。然而,对于反贪部门来说,某公司不应姓“某”。
尽管我们认为,某公司不应姓“某”,但某公司不但可能最终姓“某”,且受贿官员也许安然无恙。我们这样说,绝不是空穴来风。媒体曾报道,就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官员行贿一事,无锡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发表声明称,该市公安机关从未与任何境外公司或境外企业驻华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所谓‘行贿无锡公安部门’纯属不实之词。”(《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8月11日)外企说行贿了无锡公安,无锡公安只要说一句“纯属不实之词”,一桩商业贿赂案就变成了子乌虚有。是不是不实之词,怎么能自己说了算呢?
同样,美国司法部披露文件显示,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从2003年到2007年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由此获利约4650万美元。有6家中国公司也在CCI贿赂名单中,包括中石油和中海油。此后,中海油发表声明否认员工收受贿赂。(2009年08月17日新华网)中海油的声明与无锡公安如出一辙,也是自证清白。由此看来,面临外企向中国企业官员行贿,只要所涉部门站出来发表一个声明,外企行贿案就成了“冤案”,就可以一了百了。
前有车后有辙。UT斯达康贿赂中国某电信公司一案,既使让公众知道了“某公司”姓甚名谁,又能奈何!只要这家公司站出来,像无锡公安、中海油那样,发表一个声明,同样也可以自证清白。对此,我们不得不说的是,也许这些涉嫌外企贿赂的企业是清白的,然而让其自证清白,是没有说服力的,只会越描越黑,只会使这些涉嫌外企贿赂的企业,在公众中形象大打折扣。
反之,倘若涉嫌外企贿赂的企业及其关官员,的确存在着问题,让他们自证清白,岂不是让一些企业及其有关官员逃脱了法律制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反贪部门应该完善对“外企行贿事件”的跟进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的“外企行贿事件”,做到件件有回应,而不是让当事者去自证清白。UT斯达康贿赂中国一家电信公司,既使姓“某”,反贪部门也应及时跟进脱掉其“某”字外衣,还原贿赂事件真相,据实依法处理,尊重公众知情权并给公众一个有说服力的答复。
民主与法制时报http://www.mzyfz.com/news/times/11/20100112/1636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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