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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拣钱”离“拣钱不还”有多远?

(2009-12-10 16: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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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不敢拣钱”离“拣钱不还”有多远?

                

   昨天下午,南京两名小伙同时发现路边有一沓百元大钞,便报警。由于两人说不清自己的确切位置,警方就让他们将钱交到附近派出所。但两人担心万一接触钱,可能会遭到误解,干脆还是不捡钱,冒雨守候在现场,直到民警前来拍照取证,此时钞票已被雨水打湿。(12月9日扬子晚报)
   南京两名小伙同时发现路边有一沓百元大钞,却不敢将钱拣起,然后去设法交给失主。此事奇怪吗?我们只能说见怪不怪了。因为此前曾有人捡到钱,交还失主后,失主说钱少了,并将捡钱者告上了法庭。如此发展下去,今日发生的“不敢拣钱”,明日会不会引发“拣钱不还”呢?笔者认为,未必不可能。
   南京两名小伙,面对路边一沓百元大钞不敢拣起,自然是见到有人被“蛇”咬,而生出了怕“井绳”之意。前些日子媒体报道,59岁江苏淮安居民周翠兰,平时以走街串户卖豆饼为生,11月6日她在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后,失主却坚称丢的是8200元,并且要求她返还另外6500元。双方各执一词,结果失主把周翠兰与一位目击者都告上了法庭。(11月26日扬子晚报)目前这个案子还未见判决结果。但其负面效应已经显现。
   笔者认为,如果卖豆饼的周翠兰捡钱归还反成被告,那么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就必须要求失主拿出“钱变少”的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就形成事实上诬告,因而也就必须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如果像先前发生的“彭宇案”那样,凭推测办案,同样将会产生恶劣后果。有些居心不良的失主,可能会因为免去对拣钱者的酬谢等原因,而肆无忌惮地对拣钱者反咬一口。
   同样,今天发生在南京两名小伙不敢拣钱的事情,仅仅还是怕受到误解。今后未必不可能发展到有些人拣到钱,干脆居为私有。这是因为,有些人拣到钱后,特别是拣到较大数额的钱及其贵重物品,往往在是否交换失主的问题上,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不少人是在这种思想斗争中,最终选择了拾金不昧。如果将拣到的钱交还失主,有可能被失主诬告为少给了钱,拣钱者就极有可能选择归为己有,这样既得到了好处,又少惹了麻烦。拣钱者拾金不昧的路,向善的路,往往会因为这些反面教材而人为地被堵住了。
   由此看来,拣钱者成被告案例,法院倘若处理的不好,“不敢拣钱”离“拣钱不还”并不远。

 

法制晚报http://www.fawan.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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