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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窃听是把双刃剑

(2009-11-25 08: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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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监听、窃听是把双刃剑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估计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11月24日新华网)
   随着科技的发展,监听、窃听等侦察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将先进的侦察技术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的破案之中,的确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从这个意义上,将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必须看到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是把双刃剑。用得好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反之,如果滥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就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甚至演变为不道德行为。
   首先,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使用对象应该是立案人员。如果检察机没有掌握职务犯罪的有关证据,仅凭借猜测、怀疑就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就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之嫌。因此,对于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的检察机关,要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既使对于已经立案的人员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也应在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上做出明确规定。比如,为了得到职务犯罪者夫妻之间的密谋情况,可以监听、窃听他们的之间的电话,但倘若将窃听器装在他们的床底下,就有着窃听他人私生活的不道德之嫌,同样也是涉嫌违法的。
   第三,对于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防止办案人员使用上的随意性,以及办案人员利用权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据报道,近些年来,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得到检察机关内部不少人士的认同。这就是说,监听、窃听等秘密侦查手段已经在作为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进运用。因此,在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将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滥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的具体措施,对检察等司法机关约法三章,并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民晚报http://news.sina.com.cn/o/2009-11-25/152716666829s.shtml
 彭城晚报http://sqtg.cnxz.com.cn/pcwb/html/2009-11/25/content_345968.htm
长河晨刊http://epaper.xplus.com/papers/chck/20091125/n4.shtml

东南商报http://daily.cnnb.com.cn/dnsb/html/2009-11/25/content_1419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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