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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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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限制高消费”成为镜中花

(2009-09-19 0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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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别让“限制高消费”成为镜中花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918日《光明日报》)

   “借钱的成了孙子,欠债的成了老子。”这是对债权人的无奈与债务人的逍遥的生动写照,然而,法院对此也只能一声叹息:“执行难”!怎样应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们,最高法院拟将对“限制高消费”作出司法解释。然而从司法解释的初稿看,“限制高消费”对久经考验的“老赖”们像是隔靴搔痒,而对债权人则像“镜中花”。

   根据最高法院拟订的司法解释初稿,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轿车,租赁高档写字楼,外出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都将纳入高消费的范畴予以禁止。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中心精神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有着现实意义的。因为不少“老赖”们,在欠债不还的同时,却过着花天酒地的高消费生活,这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对债权人来说,更是不能接受的。

   必须看到,“限制高消费”只有司法解释,没有得力的措施跟进,对“老赖”们来说,就不会产生威慑力量。比如“老赖”们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时,头顶上并没有写着“老赖”二字,而现场交易则是通过现金进行的,因此不会对“老赖”的消费产生制约作用。既使公布了“老赖”的黑名单,这些场所也知道消费者是“老赖”,然而这些场所为了自身利益,是认钱不认人的。如何让这些高消费场所,主动拒绝或揭发“老赖”的高消费行为,还需要在实践中破题。

   “老赖”们是否执行“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最为关注的当然是债权人,是申请执行人。然而仅靠申请执行人是难以盯住被执行人的违规行为的,因而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可靠的证据。因此,对付“老赖”一边欠债不还,一边高消费的违规行为,还是要依靠公众监督的力量。在将“老赖”们“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同时,还应开通举报通道,让法院及时掌握“老赖”的高消费行为和财产情况,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惟有如此,众目睽睽之下的“老赖”们,其财产情况才难以隐蔽,其在高消费时才难以隐身。

   因此,“限制高消费”只有措施跟进,才能一剑封喉,否则就有可能变成“镜中花”。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news/comment/2009-09/19/content_18556414.htm

长沙晚报

http://cswb.changsha.cn/CSWB/20090919/Cont_1_8_1100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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