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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卖”不如“禁买”

(2009-07-14 20:20:21)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禁卖”不如“禁买”

         

    10家取得广东省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硒鼓、墨盒等耗材协议供货商资格的企业,由于虚报价格,5天前被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禁卖”措施。29日,这些企业向政府递交了整改方案,平均供应价格下降20%,但政府暂没有撤销“禁卖令”的时间表。(6月30日新京报)
    10家取得广东省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硒鼓、墨盒等耗材协议供货商资格的企业,由于报价高出市场价20-30%,珠海市政府向这些企业发出了“禁卖令”。一纸“禁卖令”,犹如一记高高举起的板子,打在了供货商的屁股上,这些供货商立即将价格平均下调了20%。“禁卖令”似乎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但是,笔者认为,珠海市政府在政府采购上,当遇到供货商所供商品高于市场价时,只发“禁卖令”还显得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是要发出“禁买令”。
    报道中说,这10家供货商是通过招标而被确定为政府采购中心的供货商的。按照招标协议,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既然通过了招标程序,又有严格的招标协议,为何会出现供货商所供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20-30%的情况呢?这说明,供货商所供商品在高于市场价时,其商品有进入政府采购中心的可能。而违背协议后能使供货商的商品进入采购中心,关键是采购者具有“买”的权力。须要指出是,采购者一旦有了这种违背协议购买供货商的商品的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温床。
    因此,当供货商违背协议,以高出市场价的商品向政府采购中心进货时,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向采购者发出“禁买令”。谁以高出市场价购买供货商的商品,就要向谁问责,并接受严厉的处罚。对于“权力寻租”者,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试问,有了“禁买令”,还用得着向供货商发出“禁卖令”吗?从这个意义上,珠海市政府向供货商发出的“禁卖令”,更像是“表演秀”。
    对此,我们倒是有必要问一下,10家取得广东省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硒鼓、墨盒等耗材协议供货商资格的企业,已经以报价高出市场价20-30%,向珠海市政府提供了多少商品,哪些人经手购买了这些商品,其中是否有“猫腻”,有必要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这与向供货商发出“禁卖令”相比而言,才更让人感到是真刀实枪,是动真格,是打蛇打到了七寸上。

重庆日报http://msn.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0703044146/

黔东南日报http://www.qdnrb.cn/site1/qdnrb/html/2009-07/02/content_761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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