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扣算受贿”的帽子该谁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11月25日《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表述不够准确。规定中特别提出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让人感到“吃回扣算受贿”的帽子,似乎只是为医生、教师定制的,容易引起歧义。
“吃回扣算受贿”的帽子,不应该是为医生、教师特别定制的,而是针对所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是医生、教师,它涵盖了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比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在又单独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人们必然要反问,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已不存在“吃回扣”了?难道他们“吃回扣”就不算受贿吗?
同时,还应指出的是“吃回扣算受贿”的帽子,就目前来看是一个套上松紧带的可大可小的帽子。规定中说,“吃回扣算受贿”是指数额较大者。什么叫数额较大?是三、五百,还是三、五千,三、五万?总不能变成说你大你就大,不大也大;说你小你就小,不小也小。看来有必要出台具有操作性的细则。
另外让人不得不质疑的是,无论是医生也好,教师也好,其他单位的非工作人员也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利用职务方便接受“红包”的问题,特别是医生接受患者“红包”的现象,在一些医院一些医生身上严重地存在,这算不算受贿?如果说不算受贿似乎也是讲不过去的。
由此看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吃回扣算受贿”这顶帽子,还没有很好地完成加工制作过程。
三秦都市报http://www.sanqindaily.com/News/20081126/49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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