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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公布流动式电子眼标志

(2008-11-26 17:51:04)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关键是公布流动式电子眼标志

             

    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11月23日北京晨报)
    电子眼作为测速监控设备,是交通管理的重要执法手段。多年来,一些地方的交警在运用电子眼测速监控的过程中,走了形,变了味,电子眼成了一些交警部门罚款敛财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不得不说的是,仅对固定式电子眼公布警告标志,实在有着“避重就轻”之嫌。
    这是因为,设置在重要路口、路段的固定式电子眼,司机们大多心中是比较有数的,也起到了较好的警告作用。公布这些固定式电子眼警告标志,也很有必要,能够更好的起到警告作用。而司机们反映最为强烈的,倒不是固定式电子眼没有公布警告标志,而是不少地方的交警在设置大量的流动式电子眼时,却没有公布警告标志。当下许多地方的流动性电子眼已经沦为执法“陷阱”,那些装有流动性电子眼的执法警车,或躲在路边,或隐蔽在路边的树丛中,与司机玩起了神出鬼没的罚款游戏。
    这些流动性电子眼,不是警告司机应该在规定的时速内驾驶,而是“希望”司机超速后实现其罚款的“目的”。一些地方的交警甚至规定了罚款任务,将罚款所得作为单位解决经费、建设、奖金发放的来源。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公布电子眼警告标志,关键是公布流动式电子眼警告标志。惟有公开,才能实现警告功能,才能实现有效管理。反之,鬼鬼祟祟地设置执法“陷阱”,只会走上以罚代管的歧途,甚至由此而滋生执法腐败。
     笔者认为,在超速罚款的问题上,还应该做的更人性化一些,对于司机偶尔发生超速几公里的情况,给予提醒或警告而不予以处罚。

郑州晚报http://zzwb.zynews.com/html/2008-11/25/content_337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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