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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妇女发“骚扰性段子”违法有失公允

(2008-07-21 10:55:20)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给妇女发“骚扰性段子”违法有失公允

                           ■匡正

 

    酒桌上讲段子、短信发段子、商业广告有损妇女形象……今后,这些让许多妇女厌烦的事,将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已经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 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相关报道见A12版)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人酒桌上讲段子、短信发段子、商业广告有损妇女形象等现象,的确已成为许多妇女的烦心事。然而,河北省就此通过采取立法的手段,对那些给妇女发“骚扰性段子”等行为,将给予依法制裁的做法,却显得有失公允。
   事实求是的说,男性给女姓发“骚扰性段子”的现象一般居多,但这并不是说女性就不给男性发“骚扰性段子”。如果在法律上只制裁男性给女性发“骚扰性段子”等行为,而不制裁女性给男性发“骚扰性段子”等行为,这是对男性合法权益的不尊重和侵犯,是在立法上体现的男女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也是对男性的歧视。
   除此之外还应看到,发“骚扰性段子”等行为,不仅仅存在男女之间。一是男性之间也会发生发“骚扰性段子”等行为,二是女性之间也会发生发“骚扰性段子”等行为。这种情况出现后,大多接受“骚扰性段子”的人只作为一种取乐,但也有人对这种“骚扰性段子”非常不满,感到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和侵犯,这算不算性骚扰?如果不算,同性恋又该做何种解释?那么这些人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诉求自己的烦恼,维护自己的权益。河北省关于给妇女发“骚扰性段子”的违法之说,无法对这些疑问做出明确的解释。
   显然,河北省认定“骚扰性段子”的立法,不但有失公允,而且在执行中也会出现许多无法解释的漏洞,从而出现执法混乱。
   由此看来,给“骚扰性段子”制罪的立法工作,应结合实际,认真调研,反复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不应轻易为之。不公平的法律,没有操作性的法律,一旦出台,不是法律的胜利,而是法律的悲哀。

三秦都市报http://www.sanqindaily.com/News/20080721/42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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