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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举报”需要制度保障

(2008-06-25 18: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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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密室举报”需要制度保障 
 
                         杨金溪

 

   “密室举报只是我们院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工作的第一步。”昨下午,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杨燚称,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中也要求检察机关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6月24日重庆晚报)
    现实生活中,因为给领导提意见而遭受打击报复,也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至于举报怕打击报复,更是举报人的正常心理和常有的顾虑。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采取密室举报措施,应该说是站在举报人角度采取的一项很有创意的举措。但笔者认,密室举报是一项好措施,但还需要制度保障。
   为确保举报人举报不泄密,确保被举报者对举报者不知情,从而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密室举报固然很重要。但密室举报并不能完全排除举报人对泄密的担忧。假若密室举报中检方的接待人员,与被举报者有着利益关系、亲朋关系,甚至以泄密作为与被举报者交易的法码,泄密的可能性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对泄密者予以严厉惩处的规定,从制度上设一条高压线,谁碰上就让谁栽跟头,紧紧关住知情者的嘴巴。这样的密室举报的才能真正做密不透风。
   有了密室举报,是不是就会取得举报者如云的效果呢?恐怕未必。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保护举保者的安全,还应该包括对举报者予以必要的奖励。举报者不一定是为奖励而举报,但给予奖励是对举报者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肯定,这种肯定又会产生调动举报者举报积极性的效应。新疆检察院召开“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承诺对于有价值的群众举报线索,一旦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者查实犯罪数额5%的奖励。(6月24日新疆日报)新疆检察院的做法值得学习效仿,密室举报理应与必要的奖励相结合。
   不得不说的是,密室举报一旦出现泄密情况,举报人的自身利益一旦受到伤害,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一旦处于危险状态,绝不能让举报人处于有冤无处伸,甚至为保护自身安全而离乡背景、流离失所。因此,要从国家层面上建立科学而又严密的举报人保护机制,有效地中止一切可能出现的打击报复行为,绝不能出现让举报人处于外逃或藏在家里躲避打击报复的伤心局面。
    从一定意义上说,保护举报人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最有力打击。

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8-06/25/content_158832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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