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加班费”不能只提醒不执法
杨金溪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加班费也将有小幅增加。(1月2日新华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
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与过去比,加班费有小幅增加。
如此说来,今年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根据调整后的基数计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新的计算基数,计算并付给加班人员加班费,而是变成了温和的提醒。
什么叫提醒?提醒就是推诿责任。提醒就是我和你们说了,执行不执行是用人单位的事,加班者是否按照新的基数要求用人单位计算加班费是加班者的事,劳动保障部门概不负责。
提醒就是玩忽职守不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是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执行上的提醒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执法上只剩下提醒功能,还要劳动监察干什么?
提醒也是典型的懒政行为。不错,现实生活中,不少用工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发放上,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有的通过补休替代加班费,有的以值班名义混淆加班概念,有的干脆不发加班费。加班者作为弱势方敢怒而不敢言。劳动保障部门对此时常感到无奈。但是应该看到,不少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后,加班者就可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加班费。同样,对于调整后的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基数能否得以落实,劳动保障部门也应主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加班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第一个节假日就应按照新的基数计算加班费。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劳动保障部门不能仅限于提醒,而应发挥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对于上海、山东在内一些地方仍按过去基数计算加班费的做法要坚决地予以叫停,并对元旦加班是否按新基数计算加班费的问题上进行一次执法监察。
扬子晚报http://www.yangtse.com/pstx/200801/t20080103_3945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