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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斤活鱼遭哄抢丢了谁的脸?

(2007-06-24 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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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分类: 时评
 

          万斤活鱼遭哄抢丢了谁的脸?

 

                     杨金溪

  

    昨天上午,南京市六合一水库内万斤活鱼遭到附近数百村民哄抢,让水库承包人损失惨重,初步估计损失在十万元左右。(6月24日现代快报)

http://news.sohu.com/20070624/n250735712.shtml

    南京市六合一水库,因为水浅,水库里的鱼儿密度大,近一段时间以来,频频跳出水面伸嘴吸氧。看到浅水里有很多鱼,又方便捕捞,于是就有人动了歪心,一呼百应地前来哄抢。哄抢高潮时,达600多村民。四位养鱼承包人,急得要下跪也无济于事。当地派出所三名民警赶到现场也未能控制事态。消息传出,令人震惊,令人汗颜。

    万斤活鱼遭哄抢丢了谁的脸?

    丢了国人的脸!面对这一丑恶事件,网上跟贴者对参与哄抢的人骂声一片。关键时刻,人性美哪儿去了,为啥人的丑恶在一霎那会在600多村民身上像魔鬼般暴发出来?让人不敢相信的是,有人竟然开着轿车去参加哄抢。开轿车的人应算是富有吧,为了点蝇头小利,也把“德”字丢在了脑后。看来丑恶遇到膨胀的条件时,是不分穷富的。面对这一膨胀的丑恶,我们不得不承认,国民素质到了亟待提高的时候了,中华美德在一些人的心目中的确是已经久违了,国民素质教育非抓不可了。

    万斤活鱼遭抢事件之所以发生,其中一条重要根源恐怕是参与者认为法不治众。所谓法不治众,说到底是执法不作为。亵渎的是法律,丢脸的是庄严的法律和相关执法部门。在法律上从来就没有法不治众之说。万斤活鱼遭抢其实质是聚众哄抢。对于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万斤活鱼遭抢事件,既有人证又有物证,执法部门对此不应不了了之。法律不显威,邪气就会上升,社会就不得安宁。

    农业开发通过走承包之路,吸引社会投资,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承包人承包南京六合当地的一水库,发展渔业养殖,最终万斤活鱼却遭哄抢。如此承包环境,如此投资环境,谁还敢到你哪里投资。万斤活鱼遭抢事件,也使当地政府脸面丢尽。由此看来,如何保护农村承包大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吃大户”、“抢大户”、“坑大户”,是承包者所在地的当地政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地政府理应成为承包户的“保护神”,而不应成为邪气甚至邪恶的“保护伞”。同时,对于发生此类哄抢事件的当地政府,应予问责。

 

太阳鸟时评http://comment.newssc.org/system/2007/06/24/010385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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