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侵犯名誉而是还原应得的名誉
杨金溪
河南省郑州市市民李先生在市区横穿马路时闯了红灯,执勤的交巡警立即将其拦下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名字在路口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曝光台”
上进行曝光。(4月17日法制日报)
http://news.sina.com.cn/c/2007-04-17/081812796348.shtml
被曝光的李先生认为,自己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受到批评教育,但警方不应该把自己的名字进行公开曝光,有侵犯其名誉权之嫌。
郑州警方实名曝光交通违法行人,是否侵犯了被曝光行人的名誉权?有关专家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但警方公布交通违法信息,主观上没有诋毁和诽谤交通违法者的意图,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而笔者认为,需要补充的是,郑州警方不但没有侵犯被曝光行人的名誉权,而是事实求是的还原了违规者应得的名誉。你作为行人,违反了交通法规,就应该承担违反交通法规的责任和名誉。如果说,因此还原了应得的名誉,使违规者感到了惧怕,恰恰显示了曝光的力量,也达到了曝光的目的。你明明违规了,还不让人公布,还让你周围的人认为你是一个遵守交通法规的人,这似乎在道理上是讲不过去的。让违规行人承担违规名誉,理所当然,既是对违规行人的教育,也是对其他人的警示。
行人违犯交通法规,在我们国家的许多城市中,已经成为顽症,仅靠一般性的宣传教育,是无法根治这种顽症的。对于违规行人,进行曝光,是治理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个有力举措,值得肯定。生活中总是有一些不自觉的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如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破坏公物。对于这些不自觉的人,就要采取有效的办法进行治理,比如郑州警方对违规者的曝光,同时还可以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其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代价。
建设文明社会再也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了,必须在宣传教育的同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重庆青年报http://news.cqqn.com/jjxw_wzlr.asp?id=1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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