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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媚眼”入法是自设执法障碍

(2006-12-01 17:00:54)
分类: 时评

        “抛媚眼”入法是自设执法障碍
      

       新闻热线:0431-96618 来源:新文化报·新文化网 日期:2006-12-1 9:47:08
  

    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掌握。对于这一涵义的理解,有委员表示,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详见本报11月30日6版)   

    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实践中如何掌握,的确有着一定的难度。正是因为有难度,这就要求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准确的判定性骚扰行为,特别是地方立法部门在对何谓性骚扰的解释及其实施办法的制定上要慎之又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委员提出,将“抛媚眼”定义为“性骚扰”,是一种极不严肃的主观行为,如此立法实际上是在自设执法藩篱,也是在戏弄律。   

    执法是要讲究证据的。就算“抛媚眼”是“性骚拢”,眼睛一眨,眼神一瞟,随“瞟”即逝,你用什么手段获取证据。你总不能听到那位女性举报,某某向我“抛媚眼”了,于是就找“抛媚眼”的问罪吧。好,就算有人用照相机、摄像机拍下了“抛媚眼”的镜头,谁来鉴定这是不是“媚眼”?你说是“抛媚眼”,“抛媚眼”者说不是,最终不成了扯不清的狗肉账吗?这种法律岂不成了小孩子“玩家家”,玩恼了后的瞎吵吵吗!   

    再说说何谓媚眼?媚眼其实就是妖美撩人的眼睛,这是人们对对方眼睛的一种感受。妖美撩人是接受信息者的主观感受,有时,接受信息者因为多种因素,甚至会产生错觉,误以为对方传递的是火辣辣的情、火辣辣的爱,是勾引、是挑逗。其实根本就没那回事。有的人天生长着一双妖美撩人的眼睛,我们不是常说某某眼睛长的勾人吗,如果将“性骚扰”入法,这些人还怎么活?这些人只有去找爹妈算账,你们为啥给了我一双勾人的眼?给了我一双挑逗人的眼?   

    由此看来,立法是件极为严肃的事情,“抛媚眼”入法之类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完全是在自设执法藩篱,给执法者造成人为的执法障碍。同时还应看到,“抛媚眼”入法会导致伤害无故者,要三思而行之。杨金溪(安徽)

新文化报http://www.xwhb.net/gb/04/2006-12/1/0612109473015570_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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