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电子眼”不能“见钱眼开”

(2006-09-07 11:07:37)
分类: 时评


                        “电子眼”不能“见钱眼开”

                                            杨金溪

    大同市因“电子眼”执法,引来15名司机状告交警。这些司机状告交警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所驾车辆没有超速,二是没有盖章和签名的罚单受到质疑,三是罚款没有履行告知制度等。(7月27日三晋都市报)http://www.daynews.com.cn/mag2/20060727/ca445859.htm

    笔者认为,大同15名司机状告交警,不是偶然的事件。一些交警违法执法,在社会上早已引起人们特别是司机的强烈不满。这桩司机状告交警案还没有结案。但从目前情况看,不少地方的交警对司机的所谓违章罚款已经变味,甚至将此变成了以权“捞钱”、“抢钱”的生财之道。人们不断的从媒体报道中看到,有的地方下达罚款指标,以组织形式怂容交警违法执法,用所得罚款建造办公楼、宿舍楼;有的则截留罚款,中饱私囊;有的大搞“情绪罚款”,以罚款惩罚司机而取乐,只要司机申辩,加倍处罚,南昌一交警不是创造了五分钟创收2550元的纪录吗?(2006年4月10日市场报)电子眼警察变成了名副其实捞钱警察、抢钱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除了罚款等之外,还有警告,“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而在实际执行中,只有罚款没有搞警告。交警对司机违章执法采取一律罚款的做法,再也不能这样继续下去了。笔者认为,凡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一律不得罚款;凡下达罚款指标的做法一律应禁止;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事人对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不得因此加重处罚;对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电子眼”的记录功能不是专门用来罚款的,它的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准确的提供对司机进行警告的依据,让司机在人性化的教育中增强安全意识。

    当然,该罚款时也必须罚款,但这种罚款应是依法罚款。“电子眼”绝不能变成“见钱眼开”。
发稿链接:
青岛早报:
http://www.qingdaonews.com/gb/content/2006-07/29/content_7356889.htm
大江时评http://www.jxnews.com.cn/jxcomment/system/2006/07/30/002305000.shtml

评论 (0) 固定链接  发表于 17:26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