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生命权撞击人文理念的典型个案

(2006-09-07 10:58:14)
分类: 时评
            生命权撞击人文理念的典型个案
                                
                                  杨金溪
   
    7月25日,在郑州市新华一厂家属院,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郭宝尚住院后,救治需要医药费,但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本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此举见报后,却引发各方争议。(8月2日河南商报)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6-08/02/content_4908152.htm
    笔者认为,此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该不该对杀人嫌犯的生命实施救助,至于记者是不是作秀,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作秀又如何?如果说是作秀,这个作秀倒是“秀”到了点子上,记者把一个生命权撞击人文理念的典型个案摆到了公众面前,让我们有机会进入“生命权”这个还相对陌生的话题,由此我们应感谢记者的这次“作秀”。
    该不该对杀人嫌犯的生命实施救助?看来社会的回的答是否定的。在谁来出医疗费的的问题上,“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也许确属困难,也许心里念叨的是自己在“大义灭亲”呢!“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也许确实没这项开支,也许心里念叨的是立场坚定、阵线分明呢!“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民政部门作出了明确的答复,杀人嫌犯是没有生命权的。十分遗憾,这一对杀人嫌犯生命的救助缺失,值得社会深思。
    杀人嫌犯有没有生命权?在杀人嫌犯没有依法宣判执行死刑之前,他的生命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由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宪法义务。生命权则是处于首要和基础地位的基本人权。记者白润岱说法是对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郭宝尚虽然是一个犯有命案的犯罪嫌疑人,但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公民的权利,理应得到救助,而不是被社会抛弃等死。”白润岱说,“退一万步说,即使他将来被判死刑了,但在没被正法之前,仍应得到救助,这才彰显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平。”
  我们应该感谢记者白润岱用自己的行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命权撞击人文理念的典型个案。如果我们这个社会对在一个杀人嫌犯生命是否予以救助的问题上,形成应予救助的共识,在人文理念上更加关注和尊重人的生命权,并由此推而广之,对芸芸苍生的生存状态更加关爱关怀,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和谐。
发稿链接:

大江时评http://www.jxnews.com.cn/jxcomment/system/2006/08/03/002308068.shtml

评论 (0) 固定链接  发表于 09:35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