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明
近年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问题,日渐成为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小区地上停车收费的标准怎么样?这些费用用于何处?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士。
停车收费,常引发纠纷
近日,读者刘先生向本报反映说,他们小区的车库租金收得离谱,按他的年龄再活70年都难,可开发商却要收他70年的租金。
刘先生所住的小区的车库是利用地面架空层建成的。他2004年6月花30多万元在这里购置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住房,按照购房合同,业主要使用车库,必须向开发商缴纳租金。可开发商却要一次性收取8万元的租金。现在,武汉市中高档小区停车位大多是按月交纳,每月的租金一般在100元左右,而且一次性交得越多越优惠。但是,按他们小区的收费标准,相当于一次性要交70年的租金。
2005年12月底,硚口某小区业主和保安打了起来,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双方这样的拳脚相向呢?居民说,物业公司要求小区内有车的业主每月交纳180元的停车费,而业主认为这样的收费不合理,小区的场地,是他们花钱买了的。这天早上,当这些居民准备开车上班的时候,门口保安却紧关大门不让业主出门,业主强行开门,于是就发生了冲突。
律师:相关规定会引发矛盾
业主为地下车库停车收费的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争吵,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车库的归宿问题。《物权法》(草案)第76条对此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武认为,《物权法》(草案)的这条规定,实践中会产生不少的法律问题。对于一般情况下的地下车库,直接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不同业主自身的法律知识、购房经验等的不同或者市场竞争的因素,会出现不同的业主同开发商就车库的权属做出不同的约定(比如有的约定归业主,有的约定归开发商),从而会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并给司法审判造成麻烦。与其如此,不如直接明确规定会所和这类车库属于业主共有,而房价交由市场调节。
需要强调的是,前面所述仅仅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地下车库,对于特殊的车库比如独立别墅所附带的车库、独立于住宅建筑而建造的地上多层停车场、同时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等,应结合不同车库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业主和开发商,各有各说法
有读者说,《物权法》应规定除单独建设的停车楼外,作为地下附属设施的车库一律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使用权及价格。
但读者江先生说,这样做的确能有效防止纷争发生。但还需要防范的是,开发商将车库建设成本摊入房价时加上了利润。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开发商成本核算以及资金流向的监督,使整个楼盘的建设资金运做趋于透明,让房屋出售的价格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纷争。
地下车库归业主共有,符合法理也能体现社会的公正。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公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对车库的使用、收益进行处分,这样就能够保护多数业主的利益。
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总监陈先生认为,在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后,地下车库产权到底归谁所有,首先应依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定。如果合同约定车库属于购房人所有,自然应依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车库产权的归属,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归属权,由开发商自行处分。
买了车位,还要交管理费
买了车位,是不是不用交管理费?答案是否定的。其实,车位和房子一样,虽然所有权属买家,但使用过程中仍然需要他人的服务和管理,如车位的保洁、保安,以及需要借助车库内设备、设施创造的存放环境等等。所以说,买了车位的买家仍需履行义务,并不意味着再不用交钱了;而且,停车也是消费过程,交管理费则理所应当。特别提醒购房者的是,买车位买下的只是车位的所有权,并非买下了几十年的管理与服务。卖车位的是开发商,卖服务的却是物业公司。
“自家”停车场,业主交不交停车费?
既然是属于业主所有,那么,在露天停车场停车,业主需交停车费吗?有人认为,公共停车场既为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认为自己有权不交停车费。但是,如果一个小区共有500户业主,有车的业主1/2,小区的露天停车场只为这一部分有车的业主无偿使用,那对其余250多户无车的业主来说,明显不公平,因此,大多数人还是认为,适当收取费用是合理和可以支持的,况且公共停车场需要管理,地面损坏也需维修,这些费用也应该由车主承担。
但是如何收取费用?收费的标准又是多少呢?据记者了解,关于小区停车收费的问题,武汉市物价局于前年9月13日就已出台了有关规定。其中对停车费的价格有具体说明:半小时以上2元,4小时至12小时以内4元;晚7点到凌晨7点,半小时以上3元,4小时至12小时以内6元,上述价格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另外,收费者必须持有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要开发票。武汉市物价局“12358”热线小姐说,居民如遇到收费者不能出示收费许可证,车主可以拒付停车费;如果收费者没有公示收费价格表,车主可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投诉。
车辆停车场失踪,该谁负责?
轿车在地下车库或者小区的露天停车场失踪,该谁负责呢?汉口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称,他们只是代业主收取车场费,最终钱还是用在业主身上,而并不是物业公司的收益。业主如在自家土地上丢了车,那只有自己负责。
但吴律师认为,不管是不是业主,如在小区停车场丢了车,都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赔。第一,只要收取了停车的费用,车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履行保管的义务;第二,不论以什么名义,所收费用都是车辆存放的费用。第三,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须按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额度不能补偿车主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再赔。
吴律师同时指出:在国家即将实施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区业主车辆丢失也应该属于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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