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情理法


东汉有吴祐者,为政仁简,尤能以情理法,现举两例如下:
某小吏私得赋钱五百文,为父买衣。父骂子:有这样的好领导,你怎么能忍心欺骗他呢?让儿子带着衣服(赃物)去自首。小吏向吴祐请罪,吴祐说:看你犯的错,就可以知道你的为人。不仅没有处理小吏,还让他回家向父亲认错,并把衣服送给了他的父亲。
某男子陪母亲上街购物,有一醉汉当街侮辱其母,男子怒而杀之。吴祐说:儿子见母亲被辱,人情皆以为耻,可是杀人偿命,赦免你不合法度,杀你又不忍心。该男子伏法认罪。吴祐问男子:有老婆孩子吗?男子答:有妻无子。吴祐派人将男子的老婆带入监狱,与男子同宿,直到男子的老婆怀孕,才对男子行刑。男子感激涕零,留下遗言:妻若生子,名之吴生,以报吴君之恩。
今日看来,吴祐徇情枉法,必将受到惩处。然而我以为这个情徇得好,此情乃良知道德、人性大爱,并非个人私情,阴暗不可以之示人。
法治是判定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准之一。尧禅位于舜,皋陶即制定五刑,拉开了中华民族的司法序幕,也开启了中华文明的辉煌之路。然而,人生于世,哪能不犯错呢?刑法无情,而犯法者和执法者皆有情之人,依法惩处只是机械执法,以情理法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酌情量刑正是此等考虑,至于酌得是什么情,哪些人酌情,酌哪些人的情,这就要看社会的文明程度了。吴祐执法毕竟是个案,其实几千年来我们做得并不好,酌得这个情总是不能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情感道德,而权钱之情倒是徇得不少,有时还不得不酌。
陪审团制度是近现代文明的产物,法官和律师在庭审中就有关本案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行陈述和控辩,最后由陪审团作出裁决。法官无权对案件的事实本身作出评价和判定,只是以法律的名义引导陪审团成员认清案件的真相,来自社会各领域的若干陪审团成员们代表社会酌情判决。那么这个情,就相对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情感道德。
中国历史不乏清官,而清官大老爷只是当事人之福,并不能普惠天下,恰恰反照出法制的诸多不合理,以及社会的无奈和悲哀。必须形成一套合理的可行的有人情味的制度,才是人民之福音,社会之正道。
吴祐爱民如子,亦嫉恶如仇。当时外戚粱冀贵为大将军,欲除掉阻碍自己专权的太尉李固。吴祐出于正义而上门相争,梁冀避而不见,附逆粱冀的当世大儒马融正在拟写诬陷李固的奏章,吴祐将马融训斥一通,愤而辞官,回家读书种菜,寿终九十八岁。
后来梁氏全族被灭,可谓罪有应得。吴祐尽享天年,无疾而终,可谓福报所致。马融之为人,乃儒士多伪善之又一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