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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性特征及遴选机制——以梁平竹帘传承群体为例

(2011-10-26 11:54:10)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群体

群体性特征

遴选机制

分类: 头上无花自然香——论文

本文已经发表在《艺术探索》2011.3期

 

(重庆大学艺术学院  民间艺术研究中心, 重庆 401331)

[内容摘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形态中造型艺术形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传承一向因循严格的师徒口耳相授的传承方式,其形态的最后完成亦非一人能力所及。因此对传承群体的保护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对传承人的认定机制中应对“群体性特征”高度关注并有与之相对应的认定措施。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庆梁平竹帘传承群体为个案进行调查研究,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研究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群体性特征;遴选机制

 

    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研究中, “传承人” 是研究的热点问题。因保护与传承主体系统中“人”是构成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不可或缺的传承主体。传承人的生存, 直接关系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系统中传承人因素的子系统结构是由传承人与传承群体共同构成的二元主体结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形态中造型艺术形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传承一向因循严格的师徒口耳相授的传承方式,其形态的最后完成往往非一人能力所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直接的依附体应为传承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概念界定,可以将它置入到社会群体的系统中去理解: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互动或传承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传承人员集合体。[1](p147)

    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梁平竹帘画以及梁平年画、铜梁龙舞等以传承群体为依托进行传承,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典型特征。本文以梁平竹帘传承群体为例,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性特征做出概括与分析并对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遴选机制问题进行思考。

梁平竹帘传承的群体性特征分析

1.1 梁平竹帘传承群体情况调查

   研究梁平竹帘传承群体首先应从梁平竹帘工艺入手。经调查,梁平竹帘制作工艺繁琐、精细,难以进行机械式自动化生产,因而只能靠民间艺人手工操作。一件完整的梁平竹帘画制品,从精心选材到成品包装入库,前后八十余道工序,大致可分为竹丝制作、备丝、竹帘制作三个部分。其中竹丝制作分为:选竹、砍竹、剃竹、锯竹、派篾、起篾、刮篾、冲篾、揉篾、槽光、晾丝、选丝、倒丝成筒;备丝分为:倒丝、牵丝、提纵、插扣、梳羊角;竹帘制作分为:织帘、上油、挂帘、修边。这样冗杂的工序亦非一人能力所及,且每道工序皆需传承人员深厚的技艺功底与良好的分工协作方能完成。在梁平,竹帘作坊共有三家,分别以牟秉衡、陆晓刚和丁鹏程为代表,情况列表如下:

表1:牟秉衡竹帘作坊

 

竹丝制作

黄志兵、黄志敏

备丝

牟寅初(牟秉衡大儿子)

竹帘制作

钟明惠、向实美、刘张菊、梁乃铭(牟秉衡妻子)

竹帘绘画

牟秉衡、牟静平(牟秉衡二儿子)、汤成蓉、梁乃铭、刘宇琳

 

    牟秉衡竹帘作坊开办于2001年,现年71岁的牟秉衡系原梁平竹帘厂老职工。因牟秉衡熟悉并掌握梁平竹帘的全套工艺,且技术水准得到公认,1998年12月,牟秉衡被重庆市文化局授予了“重庆市民间艺术家”称号,2009年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表2:陆晓刚竹帘作坊

 

竹丝制作

黄志兵、黄志敏

备丝

李昌林

竹帘制作

曹克园、李自梅、邱方琼、张有平、李昌勇、卢晓勇、方顺康

竹帘绘画

曹莉

 

    陆晓刚竹帘作坊又称重庆市梁平县流芳工艺竹帘作坊,由原梁平县竹帘厂破产改制而成。2001年,在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原企业厂长陆晓刚带领、自筹资金将原企业部分技术骨干重新组建形成了现在的梁平县流芳工艺竹帘厂,陆晓刚也因此于2009年被评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表3:丁鹏程竹帘作坊

 

竹丝制作

黄志兵、黄志敏

备丝

房昌芳

竹帘制作

李红莲、谢国庆、丁鹏成

竹帘绘画

冯明华、丁鹏成

 

    重庆市梁平县鹏程工艺美术竹帘作坊开办于2002年,主要负责人为丁鹏程。丁鹏程因擅长梁平竹帘画于2009年被评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2  梁平竹帘传承群体性特征分析

    通过调查,结合梁平地区文化生态状况分析梁平竹帘传承的群体性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群体内成员依存关系明晰

    梁平竹帘创作群体内部多以“轮型”结构进行集合,群体领导拥有其核心地位,牟秉衡、陆晓刚、丁鹏程分别为各家作坊的领导核心,其各自小群体内部以他们为中心发散沟通信息,并听从于他们的安排与决策。同时,梁平竹帘制作工序繁多,涉及到竹丝制作、备丝、竹帘制作、竹帘绘画四个主要工序及众多细小环节,仅凭一人力量无法实现其最后成果,因此,群体内成员不得不通过明确、严格、制度化的分工让每一个环节更好的衔接与整合。缺少一人则群体丧失完整性,工艺流程亦将停滞。

    2)拥有一致的群体意识和规范

    群体规范是群体所确立的一种标准化观念。因群体领导性人物的参与,这种群体意识和规范更加明显。梁平三家竹帘作坊因同处于共同的文化生态丛,群体互动是普遍现象,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能保持相对密切且较长的交往,这种持续的交往对传承群体的传承稳定性和信息的沟通及群体凝聚力产生重要影响,进而产生一致的群体意识和规范。[1](p147)

    3)传承群体内部相对独立

    作为群体链条存在,上下游环节必然密不可分,下游环节需要上游环节的劳动成果作为其创作基础,上游环节则需要下游环节对其劳动成果进行认可。然而经过调查,梁平竹帘传承群体其各成员间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上保持分工协作的原则但又具有着相对独立的表征,体现在:上下游环节互不掌握其对方核心工艺与技巧,只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操作。以牟秉衡竹帘作坊为例,其工艺分类为四大环节,每一环节都有固定的传承人员进行专业操作,例如,负责竹丝制作的黄志兵与黄志敏兄弟俩只完成其份内工作,不负责也不掌握后一环节---备丝的操作工艺。反之,备丝操作人员也只完成备丝工序,却不懂得竹丝制作的核心技巧。这种上下游环节之间一直保持相对独立的工作状态。

    4)群体创造物具有鲜明的文化生态特征

    民间艺术的创造与其特定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历史传承关系紧密。“特定的生活方式、文化方式是民间艺术产生、发展和生存的背景,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环境基础,一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方式决定、影响了民间艺术的创造动机、样式和存在形态。”[2](p36)梁平竹帘所在的特定文化生态环境时时刻刻无不影响着其创作群体的共同意识,因而,群体所创作出的竹帘呈现出鲜明的地域特色,“薄如蝉翼淡如烟,万缕千丝总相连”便是梁平竹帘与其他地域所产竹帘体现出的不同。

    民间艺术的产生、消费与传播都包含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群体不仅仅是创作群体,还应包含消费与传播的群体。[3](p14) 民间艺术作品或风格的形成必须为所在文化生态圈中的群众所理解、喜爱和共同分享才能有其消费与传播的群体,而正因有了消费与传播群体的存在,才有了民艺创造群体存在的基础,消费与传播的群体越广泛,民艺创造群体才越壮大,这是一个整合的文化生态系统,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民间艺术的发展也往往是通过集体介入创作的形式,在文化传播中由民艺创造者、消费者、传播者三者之间互施影响而日臻完善。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梁平竹帘的文化生态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面对外来文化的市场冲击,从梁平竹帘消费群体来看,一定的社会心理、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以及对文化的认同和归属都对梁平竹帘的传播和接受产生影响,并直接关系到梁平竹帘创作群体的生存空间,因此,这三类群体都是整合的梁平文化生态环境中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要素。梁平竹帘之所以目前还仍有发展的市场空间、尚能为人们所喜爱并良好的传承,正是因为梁平竹帘这三类传承群体在所处的整体文化生态坏境---人、自然、社会诸多内容与要素不断的变迁之中,依然保持着对本地域文化的集体认同、归属和理解,这对于梁平竹帘的传承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4](p55-56)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遴选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在特定区域的文化生态环境中生成并发展起来,包含了个体的群聚本能驱使其相互组合以满足自身单独无法取得的更大利益和发展需要,同时又包含了文化生态在延续过程中必然引发群体传承行为这两方面因素[1](p148-149)。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相互依存关系调整着传承链中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维护了传承链条的整体秩序、促进了传承整合。例如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庆铜梁龙舞,其传承人的遴选方式则关照了龙舞系统的群体性。在重庆铜梁龙的传承人遴选中,铜梁龙舞与铜梁龙舞彩扎工艺作为一个系统中不同的传承类型进行了区分,分别划分出了舞蹈类与工艺类传承群体,并遴选出各自传承群体的代表性人物,这样的分类遴选应该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保护。遗憾的是,面对纷繁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系统,传承人的遴选结果多是不尽人意。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重要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工作迫在眉睫。保护工作始发于对传承主体的认定及传承类型的遴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传承群体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二元主体结构,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遴选应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二元结构特征进行考虑。2008年,国家文化部审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也出台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在《办法》中国家及地方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拟定了相关认定、评选的基本标准,但并未就传承群体做出相应的认定与管理办法,因此在梁平竹帘传承群体中,按照法规,仅群体中的代表牟秉衡被评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陆晓刚与丁鹏程被评为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同样,因为梁平竹帘工艺单靠某个个体是不能够顺利完成的,传承群体才是梁平竹帘工艺是否能完整传承的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办法只是针对梁平竹帘传承群体中的个别代表性传承人,并不能有效的保护整个梁平竹帘的传承群体。另外,按照国家及重庆市《办法》的第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评选规定:(1)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4)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①。以此看出,四项评选要求缺一不可,掌握并承续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最基本的认定条件。然而在对梁平竹帘传承群体的调查中发现,不具有梁平竹帘制作工艺技术的某些群体人员,为梁平竹帘的市场价值所驱,组织人员进行竹帘的生产,也获得了传承人称号,此种做法从客观上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传承作用,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评选规定相去甚远,从而使得在某些资源的分配上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保护对象。

    梁平竹帘传承群体促进着本地域竹帘传承整体链条的可持续发展,其相互作用关系反映了梁平竹帘传承活动与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大系统的整体面貌。故梁平竹帘传承群体仅作为此次研究的个案,并非孤立现象,目前我国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都普遍面临遴选困难、认定模糊的状况。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梁平年画亦同样依赖传承群体得以传承,但因梁平年画的传承群体未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传承人员散落殆尽,传承链已经断裂。目前梁平年画国家级传承人虽被官方认为是梁平年画传承体系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但却不能全面掌握和具有独立指导完成梁平年画的画稿、刻版、制纸、制色、印刷全套工艺的能力,实际上并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遴选规定,类似现象在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遴选中比较普遍,应为机制运行中暴露出的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在认知与实践方面的薄弱环节。

    作为文化保护先进国,日本政府关于保护无形文化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定的经验,根据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日本政府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和保持团体的认定大体有以下三种方式:个别认定、综合认定与保持团体认定。其中,“保持团体认定”是指: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工艺技术,如果其“工艺技能”的保持者是以团体形式存在时,可将保持此工艺的所有人员团体予以“保持团体认定”。同时,国家一旦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持者或保持团体予以认定,将会组织专员对该“工艺技能”的传承进行监督与评判,并通过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措施对该工艺技能以及其保持者或保持团体  进行保护、扶持。如保持者或保持团体因故不再符合条件,文部科学大臣将解除认定并予以公告。日本在保护非物质遗产传承人工作上对传承人与传承群体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解除认定的程序相对完整、严格的进行了管理与监督,这同时也赋予了传承人或传承群体保护其荣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5](p17-18)

    鉴于前述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群体保护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遴选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一个群体或群体的行为方式甚至是一个族群所同构的一种生存状态。对传承人的认定机制中应对“群体特征”高度关注并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认定措施,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元主体结构特征的传承人保护法是一条可行之路。[6](p351)同时也可通过现代化数据库的强大功能设立普查备案制,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流程、传承群体人员等信息,利用多种载体对其进行系统整理与保存,以便后续研究的查找、使用、共享、信息传递与刷新,为今后的传承研究做好文献典籍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是党十七大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国家一旦建立起各级传承人及传承群体名录,明确了抢救与保护的真正对象,就要坚持标准进行合法认定,否则就会出现传承人认定错误、传承人认定不清等问题,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保护工作陷入困境。而只有在以人为本、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下坚持标准的合法认定,从教育支持、法律保护、商业推动、社会保障等措施上有的放矢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将有利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态环境建设,构建和谐文化、打造“人文中国”。

 

参考文献:

[1]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 唐家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3] 张道一.中国民间美术词典[M].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2001

[4] 凯﹒米尔顿.环境决定论与文化理论[M].袁同凯,周建新,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

[5] 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比较研究[J].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9:17-18.

[6]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7]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田野工作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

注释:

①节选自渝文广发〔2008〕136号《重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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