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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责任(读西塞罗《论责任》IX)

(2008-04-23 21:25:19)
标签:

西塞罗

《论责任》

行为规范

道德之善

功利

人生目的

文化

分类: 阅读及翻译

什么是责任?——答博友赵恢真

读西塞罗《论责任》IX 

 

博友赵恢真老师是我在网上发现的同道之一,他说如果不能将他自己对中国文化的独特感悟说出来,将是他此生最大的遗憾。他原创的苏格拉底和孔子的对话录,很有意思。我读西塞罗的《论责任》(写于元前44年)时,感叹西塞罗论说的细致严谨时,也想到《论语》其实也是道德文章,但我却始终没有兴趣读完。而且我一直做实际工作,没有做学问的功底和方法,每每只是写出一些直觉,因此我求助赵老师就责任问题继续写一篇对话录,认为一定很有看头。赵老师很认真,但他还没读过西塞罗的《论责任》,我正好刚读完,就略为总结一下西塞罗的责任论述。

虽然西塞罗的道德观在今天看来,颇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关于人的生命价值问题,但我对他的论述逻辑很感兴趣。而且,他的论述,某种程度上也帮我解开了从小就对道德所抱有的诸多怀疑和矛盾。

虽然西塞罗说论述之前应当先对责任下个定义,但他并没有下传统的定义,而是概述了责任论述及责任的构成。根据他的概述,依我看,责任就是行为准则。至于如何决定行为准则,西塞罗认为有五类问题,一,判断行为是有德(morally right)还是无行(morally wrong;说到这里,我忍不住插一句,我读的是中英文对照本,虽然读中文会快很多,但常常搞不清作者的准确含义,因此不得不转读英文,原因就在于英文的表述更确定和准确——如rightjustice,这似乎是书中出现最多的词汇,意思很明确;而中文仅right就有几种表述,如正确、有德、义,个人感觉每个词在汉语环境中的侧重都不相同。言归正传,二,面对同是有德的行为,如何选择?三,行为是否“有助于生活的舒适和快乐、对财物的管理、扩大自己的影响和权力,以及是否有利于自己和朋友”,也就是对功利(expediency)的考虑;四,有两种功利可供选择时,哪种更大?五,义(morally right)与利(expediency)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

 

因此,西塞罗将本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道德之善(moral goodness);主要论述几种美德,西塞罗归纳为四个方面,追求真知、公正、仁慈与慷慨、行为适当。因为美德是名词,所以用goodness,而反映到对行为的判断上,就使用形容词right,因此goodnessright在文中同义。关于西塞罗的美德论述,我在之前的阅读杂感中谈过,此处不赘。

 

第二部分,功利(expediency;西塞罗围绕人与物所提供的便利进行论述。人所提供的便利也就是人所提供的服务,在这里,他将第一部分的美德在人的行为中具体化,如公正、智慧、节制、才能,这些可以获得他人的爱戴、信任和敬佩,也可以获得荣誉和好名声,这些都构成功利。

他谴责不义的战争,他反对暴力,认为暴力本身比通过暴力获利危害更大,因为暴力所得只能传给少数几个人,但暴力本身的传染范围却相当广泛;他认为善意力量巨大,而恐惧的力量却很脆弱;在服务和财物所提供的便利中,他认为服务是更高的便利,因为大手大脚不仅会导致财物枯竭而且会助长贪婪;他还认为,应当服务于人而不是服务于物和外在条件。

西塞罗在这里也谈到国家及管理人的作用,他在本书中已经提出,国家的作用相当于信托管理局,应当为全体委托人服务,而不是服务于少数人或受托人。这种提法显然与古希腊罗马的城邦特点及商业发展有关,与孟子的“民贵君轻”可能没有多少可比性,但显然前者更实在。

 

第三部分,义利冲突;如前所述,义即morally right,行为表现之道德之善。

似乎当时有数种理论,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义利一致,没有冲突,另一种认为义利会有冲突。而前一种观点还有不同的学派,如斯多葛学派认为道德之善是唯一的善(西塞罗比较倾向这种观点),而亚里士多德学派认为道德之善是最高的善,其他还有如健康等属于自然之善,但道德之善之外的一切加到一起也无法比拟道德之善之一角。

我们可以想见,由于看法的不同,如果没有确定的原则,这个问题很难讨论。可能正因如此,西塞罗首先提出了他的原则,我感觉有点像“天人合一”的社会法则。

 

3.1“天人合一”的社会法则

“斯多葛学派认为最高的善就是过‘顺应自然’的生活”。从西塞罗的论述,我认为这一原则的重点在于公正和社会契约(community-bond。西塞罗指出,“夺旁人之物和靠旁人之失得利,比死亡、贫穷、痛苦或其他任何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幸更有悖于自然,因为对于社会生活和人与人之间的伙伴关系来说,不公正(injustice)是致命的。如果每个人为获得个人利益欺骗或伤害邻人,那么维系人类社会的纽带(bonds)就必然被摧毁。打个比方,假如我们人体的每个器官都有这种想法,以为摄取临近器官的精力就能使自己变得更加强壮,那么整个身体就必然衰弱而死。”这一自然法则,即衡平法则(rules of equity),也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定法。

确立了这一原则,就可以看到,世人的许多利不过是貌似之利(what seems expedient),如认为“比起对他人的不公正行为来说,死亡、贫穷、痛苦,甚至失去子女和亲朋好友更应当避免”,就会损人利己。西塞罗认为,错误在于“认为身体或财产的不幸比灵魂的不幸更严重”。

我想起刚看过的一个美国电影(不记得片名),一个富豪的妻子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贿赂医院插队获得为儿子移植的心脏,但本来应当获得这个心脏的孩子就失去了生命,这个孩子的父亲本来是个尽职的警员,在失去儿子后,对社会公平彻底失去信心,开始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最后自己也失去生命。当一个警员对他的同僚说,应当追究富豪妻子的犯罪行为时,这位同僚叹了口气,说,“我们穿上这身制服时,常常忘了我们也不过是一个人。”而那位母亲最后却对警员说,如果让事实重演,她还是会以拯救自己儿子的生命为先。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西方人在对人性进行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之后,对于人性的弱点也越来越宽容,但社会的公平法则和人们之间的纽带关系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我注意到西塞罗的著述中经常提到一些著名人物之间的收养关系,感觉古希腊罗马似乎对于血缘关系没有古代中国那么看重,不知这是否也是西人更看重社会纽带的原因之一。

西塞罗因此得出这样的既定原则,“凡是不义(morally wrong)的决不可能有利——甚至因此得到认为是有利的东西也不可能是利,因为只要认为某行为虽然不义但有利,就会使人道德败坏。”似乎即使在当时,西塞罗所持有的也是一种十分严格的道德标准。尽管如此,继续读他之后的论证时,我不得不承认,如果他没有这么坚定而明确的原则,他就很难得到确定的结论。

 (接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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