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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PK大小非=行政法规PK合同法

(2008-05-07 11:11:21)
标签:

证监会出意见

大小非有合同法

证监会权力用尽

分类: 股市—观察与研判

      宏达股份两股东4月29日违规超限减持解限股,遭到证监会谴责和交易所对两股东帐户进行限制交易;

    昨天即5月6日,深圳股市的“冠福家用”的第5股东“福建恒联”逆风而上,超限减持“冠福家用”的解限股,受到深交所的谴责和对其股东帐户的限制交易。

    有人说,证监会对大小非违规减持的处罚太轻,对大小非的约束力不强,呼吁证监会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我认为,证监会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已经用尽了自己的权力;假若证监会再出台更严厉的措施,可能让自己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利的境遇。

    政府的市场行政监管部门,出台一些约束性规定以限制某些市场行为,这些规定的约束力,要受到上位法——人大颁布的有关经济法规的制约。

    在国家法规体系中,上位法制约下位法。政府行政法规,是较低级别的规定,当行政法规与国家基本法发生冲突时,行政法规就失去了原来的约束力。

   

    大小受限流通股东,在股改时以“对流通时间和比例做出承诺”的方式,已经与流通股东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在股改的股东大会上以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的方式而完成,后续的流通股东也要承继该协议的执行(国际经济法惯例)。这种协议有“合同”的性质,受到“合同法”的制约,原非流通股东从此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而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属于经济法中高层级法律。

    假若证监会出台处罚力度较大的规定或“意见”,并付诸于行动,很有可能引火上身——一些非流通股东有可能诉之于法院,要求判决证监会的处罚违法、无效。证监会败诉的概率几乎100%。

    不要忘记了,证监会出台的只是“指导意见”而不是通常的“规定”。“指导意见”没有强制的意思,这为将来遇到诉讼问题时留下了“出路”。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指导意见”中没有违反的经济处罚条款——害怕打官司呀。

 

    因此,不要把股市的稳定寄希望于证监会对大小非流通更严厉的限制。当然,证监会的“意见”对第一大股东和大小非系其他上市公司的约束力和影响力还是比较强的,因为第一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不敢得罪“上司”。而对其他大小非,则约束力不强,事情搞大了,法律和法院还在后面做最后的审判。

    说的通俗一点:大小非减持,严格讲,只受制于“股改承诺”;证监会,从法律意义上讲,难以制约大小非的减持——不是我不愿,而是我不能。

 

  

明日行情预判:今天跌幅稍大。明日可能低开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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