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社会-精神生命
阙 琳 玲
自然生命与生俱来,是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的基础和起点,没有它也就无从谈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划分生死的标准是自然生命的有无,有即是一种权利和义务。这一点从根本上看是因为人无法脱离社会环境而独立存在。自然生命的存在依托于一个社会,它注定了要和其它自然生命发生无数次的碰撞。物理学里边有动量守恒定理,任何形式的碰撞都遵循该定理。同样,社会有它的实践规划,个人的行为只有遵循其规则,才能被保留存在。而与物理模型质点不同,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他真实地感知着社会的存在,并对之作出应对,他的“运动轨迹”是社会环境和自身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我们在享有自然生命这一基本权利时,更就履行并懂得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
由上述可知,从自然生命诞生开始,社会生命便相应而生。个人在社会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需求,有了需求就要有还应得满足的方式——生产和交往,而这就决定了人间是有物质联系的,这种联系的产生很自然地说明了自然生命不可避免的社会属性。即人不仅仅是一种自然生命形式,更是一种社会生命形式。而社会具有高度的兼容性与开放性,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作为其中的组成成分,保持敞开和接纳的心态,保持和社会的一致步伐,随时调整自己,积极应对各种新规则。如孔子所言,“吾七十而随心所欲,不逾矩。”只有达到这样一种境界,个人才可能最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在作为自然生命所产生的需要和社会生命所产生的需要发生冲突时,个人的精神生命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是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的存在物”。人的精神生命将人与现实拉开了一定距离,使人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审视自己,从而不致于迷失在风起云涌的社会变迁中。而精神生命很重要的内容便是人的信仰,信仰是人们心目中占统摄地位的最高的信念,是人们对其认定的体现着最高生活价值的某种对象(或精神实在)的始终不移的信赖和执着不渝的追求。弗罗姆曾说,人与其说要有信仰,还不如说在信仰中生存。这也体现了信仰对我们生活的指导性意义。
人是三条生命的共存体,我们应时时思考自己在这三方面定位,全面把握自己,过好充实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