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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向“车窗抛物”陋习亮剑

(2012-11-21 08:28:57)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向“车窗抛物”陋习亮剑

□林轩鹤

     不少市民在街上骑车或行走时经常发现这样的场景:“嗖”,一辆汽车从身边呼啸而过时,从车内抛下杂物,抑或是半个没吃完的面包,抑或是一块香蕉皮,抑或是一瓶没有喝完的矿泉水……这种“车窗抛物”现象屡见不鲜,让路人防不胜防。据东方圣城网近日报道,山东济宁市赵女士骑电动车从新华路上经过时,一辆黑色轿车上扔下了一个矿泉水瓶,正好砸在赵女士的电动车上,这让赵女士非常气愤。济宁素有东方圣城之称,是孔子的故乡,发生如此不文明之事,值得深思。

    “车窗抛物”,抛出的也许是生命。坐在车上,车窗一开,把垃圾随手往外一扔,图了个方便,可苦了环卫工们。为清理这些垃圾,环卫工人必须穿梭于滚滚车流之中,常常险象环生。近年来,新闻时有报道,一些城市经常有环卫工人因到马路中间捡拾“车窗抛物”而被撞受伤甚至身亡。有关部门表示,环卫工被撞,超过三成是“车窗抛物”所致,仅在武汉,去年就有12名环卫工人被撞身亡。而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后果就更加不堪设想了,前面车子突然扔出塑料袋、饮料瓶之类东西,会瞬间阻挡后车驾驶员视线,导致交通事故。在国外汽车碰撞试验中,朝窗外扔一个硬一点的物品,与高速飞驰的车子发生碰撞时威力不下于普通的手榴弹,这时“车窗抛物”往往就是“扔炸弹”了。那么,这时你随手扔出的可能是生命。

    “车窗抛物”,抛出的可能是官司。“车窗抛物”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还可能导致司法案件。对于“车窗抛物”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究竟是如何处理的呢?《道路安全交通法》明文规定,驾驶员、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违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若因此引发事故,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早在2008年9月就出台新规,将“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列为严重过错行为,若向车外抛洒物品致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车祸的全部责任。

    “车窗抛物”,抛出的肯定是颜面。现在,城市文明正在提速,汽车现代化水平加快,可是有些人的素质却相对落后,做出一些有损于现代城市文明的事来,与我们的时代格格不入。车窗抛物,看似小事,却折射出这些乱丢垃圾者的素质之低、人品之差。干净了你的车子,污染了我们的城市,是既伤害别人,又给城市形象抹黑的行为。须知,这样做,丢弃的不仅是垃圾,更是丢掉了公德,丢掉了良心。“车窗抛物”,不仅丢了自己的颜面,还有损城市形象。

    驾驶员、乘车人不文明行车乘车习惯以及追责难、处罚轻,是造成事故屡屡发生的原因。韩非子说:“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公德心再也不能用生命的代价来唤醒了。近期,一些城市频频向“车窗抛物”不文明陋习开战。武汉市采用“奖与罚”的方法力求刹住不文明“抛物”行为,除依法处罚“车窗抛物”者外,还奖励勇于举报的市民。今年7月份起,长春市发起歼灭“车窗抛物”行为的全民总动员,全城“缉拿”抛物“黑手”。交警部门严查严处车窗外抛撒物品,应该与查处超速、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样,实行“零容忍”,要派出巡逻人员加强路面巡查,从源头上杜绝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祸自违章起,福从安全来。”同时,大家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道德品质、提升文明素质。改掉小毛病,消除大隐患;关注小细节,彰显大文明。为了你我的安全,必须勇于向“车窗抛物”陋习亮剑!

                   (发表于20121121日《泉州晚报》“评论·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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