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黄河的儿子·第五章:杂记·005、辩

(2023-03-08 06:56:51)
标签:

文化

分类: 《黄河的儿子》连载
黄河的儿子·第五章:杂记

作者:王正选


005、辩


1991年的一天,一位姓贠的朋友来找我,说他正上高中的侄儿与邻居夫妇二人夜里因争水浇地发生了打架。因对方男人从背后掐住侄儿的脖子,侄儿拼力用手电筒将男人砸的头破血流,对方耍赖住进医院 ,要打官司索赔,希望我能帮忙。


 我与朋友对话如下——

 问:两家浇地是否居民组长安排的顺序?  

 答:是。

 问:居民组长安排谁先浇地?

 答:安排我侄儿先浇地。

 问:居民组长愿意作证吗?

 答:愿意作证。

 我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我认为这是判定两家对与错的关键,因为如果居民组长安排他侄儿先浇地,其邻居却提前强行将水扒到自家地里,邻居就应负打架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问清缘由后,我嘱咐贠百文让他侄儿准备好证言证词证据,因他侄儿的脖颈也被对方掐伤了,特别是关键证人居民组长的证词,如果居民组长怕惹人,到时候退缩不作证,事情就麻烦了。

 依据上面的案情,这个官司朋友侄儿是稳操胜券的。但时间已过去了约两个月,朋友亦再无音讯。我以为该事件已不了了之了。

 有一天,天气极其炎热,我在医院照看病人。朋友的妻子宁芳风风火火找到病房诉说,官司在乡政府的法律服务所和司法办解决,她替我照看病人,让我速去看看。

 我到了现场后,问朋友侄儿有无自己伤情的证明和队长的证词。回答说什么都没有。而且脖颈上被掐的伤痕早已恢复的一干二净。没办法。我只好先见了司法人员再说。

司法人员依据对方写的厚厚的一沓诉状向我陈述了案情,并说明他们都是乘夜里无人之际偷用邻村的水浇自己的地,不存在队长安排的顺序(我发现朋友事先向我虚构了许多情节,根本不存在队长愿意作证和安排浇水的事实)。案件的结论是认为朋友侄儿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住院的医疗费及相应损失。如若不服,即提请派出所配合处理。司法人员之所以判定朋友侄儿负全部责任是有依据的,其依据就是对方提供有该村支委、村委的证明,村支委、村委证明是朋友侄子先动手打人引发了伤情。司法人员将全部的判定依据让我阅看。

 下面是我展开的辩护——

 因两家都是偷用邻村的水浇地,队长安排的先后顺序就无从说起了。现在的主要焦点就应该是看谁先动手打架 。第一,打架的时间是深更半夜,打架的地址是四外无人的荒郊野外。这就说明,他们两家人打架的时候,世界上是绝无第三者在场看见他们在打架,既然无第三者在场,村支委、村委干部怎么能证明他们没有看见的事情,怎么能证明是谁先动手打人呢?据此,支委、村委提供的是无效证明(我把证明取出来放在了一边)。第二,他们两家人也不能证明是谁先动的手,因为他们都是打架的当事人,虽然对方是两个人,但他们是一家人,他们一家人合谋的话怎能为凭据呢?据此,对方诉说是他人先动手的证明同样是无效证明。这个证明只能证明他们两家都承认确实是打了架这个事实。但不能证明是谁先动了手(我把对方写的厚厚一沓证言取出放在了一边)。根据以上事实来看,截至目前,这个世界上已是没有任何人有资格证明谁是先动手的打人者。

 但究竟是谁先动的手呢?我继续作了如下辩护——

 我们想一想,在一个深更半夜,四外无人的荒郊野外,一个正上中学的孩子,面对团结一致、共同对敌的夫妇二人,而且男人长得人高马大,灼灼逼人,此情,此景,此时,此地,谁敢先动手打人还不是一清二楚吗,这还用得着谁来证明吗!

 我的结论如下——

 对方必然是先动手打人者,所以责任全在先动手的对方,因此,对方由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以及所谓的相关损失,全部由对方自己负担。但看着他们是邻里之间的关系,为了息事宁人,经济上可以给对方一点微小的让步。

 但,最后的结局是:对方做贼心虚,在义正词严的逻辑推理面前,灰溜溜地退了场。

 后记:在这个民事纠纷中,我认为他们两家平时就有积怨,因此,在四外无人的黑夜里,对方正好能有机会将邻家的孩子狠揍一顿(这在我后来的询问里得到了证实)。但未曾想却让男孩用三节大电筒打破了头。大队干部能无中生有的为对方作证明,说明男孩的家人在村里是弱势人家。为了他们在村里的安全,所以我说为了息事宁人,可做适当让步。乡政府的司法人员为什么要判定男孩负全责呢?因为他们确实认为支委、村委的证明是有效的,另一个因素是,支委、村委是乡政府所在地和县政府所在地的村干部,这里的支委、村委对周边的县乡机关都是极具威慑力的,一般来说,无人敢拨“地头蛇”们的面子的。弄不好,村干部会发动村人围攻闹事。乡政府的司法人员从心理上绝对是倾向村干部的,从办案素质上讲,他们也还真的认为对方是受害者,因为他们看到对方有那么多的证言证词证明和信誓旦旦的说辞。但在我的推理下,司法员们明白了事实真相,而做出了正确的判决,纠纷以朋友侄子未赔偿对方一分一厘而结束。多年来,对方也没有报复过,说明真理就是真理。

(2010-06-07 09:49:38)


作者 王正选 笔名黄河风,山西省作家协会会员,获2020年河之东十佳作者奖。出版30万字纪实文学《黄河的儿子》一书。报告文学《走出宋家河的女人》获《山西农民报》征文优秀奖,“利丰杯”征文二等奖。散文《怀念狼》《怀念鬼》《怀念贼》《清明前夕忆母亲》入选三晋出版社《百位作家作品集》。报告文学《一醉不醒的葛永刚教授之黄河情怀》入选《神州》期刊。报告文学《走出宋家河的女人》入选《河东文学》杂志。

 

         个性签名:没有自己的流向,就不配称为河流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