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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私扒导致男子自焚死亡谁来反思?

(2013-07-08 10:13:09)
标签:

越来越

第二

监管不力

民国时期

情况

分类: 时评杂文

     房屋被私扒导致男子自焚死亡谁来反思?

 

 

           文·心灵朝阳 

 

 

 

 

  拆迁愈来愈猛,征地也显得疯狂。维和变成了所谓的“抗暴”,仿佛乱子总是从老百姓身上出的,而拆迁便以各理由扰乱民众生活。笔者在微博中多次呼吁:希望政府叫停拆迁!这不,官方拆迁未止,私人拆迁也紧跟着赶上来了!合法的不合法的,总而言之,拆迁乱成了一锅粥,害得老百姓民无宁日,整天哭爹叫娘还不够,连特警都派上了用场。据说警察是用来对付坏人的,最初叫公安,也就是维护公共安全的意思。后来不知何时还是叫了警察,这名跟民国时期大概是一致的吧!不过,老百姓总是觉得警察是为人民的,特警更不用说,擒拿的大恶大坏的毒贩和黑社会。

据说,某地因抗暴拆迁,一名女子被特警抓了头发从地上拖着走,还有人被打得浑身鲜血淋淋。某男子实在不堪忍受拆迁之苦,竟然情急之下杀了拆迁的人……我想,拆迁是不是也要有个度,总不能搞得没完没了,无止无休。拆了城市拆农村,拆了主街拆副街,总而言之,城市改造了,农村也到处一片片高楼大厦,倒是显得十分兴旺发达,面子工程怎么做都显得很足,然而,其苦其情,个中滋味,只有老百姓自己清楚。今天,网暴北京某孤儿院面监拆迁,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地址搬迁,一时间陷入了困境。

再说黑龙江北安一个家庭被拆迁,本来有两处房子,但面积都不大,而且房权证可能没有。茅檐低草,简陋而贫穷。虽然有点对不起富裕的城市,但是足以令一家人存身。然而拆迁方却在与房主郑国存夫妇二人协商时,劝导郑国存妻子在保证合理补偿要求的情况下,不要提过高补偿要求……何谓“保证合理补偿”?何谓“不要提过高补偿要求”?这话为啥暗含着某种意向?对于贫困户来说,他们当然需要住高楼大厦,更需要住宽敞明亮的商品房,但是他们毕竟生活困难,难以从捉襟见肘的怀里掏出大把的银子,以满足开发商之需。总而言之,拆迁首先要保障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要让人家能够把穷困的日子继续下去。

据说,郑国存夫妻二人有一间38平方米的营业房,虽然没有出具房权,但是很明显,这间营业房满足了全家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可是一旦遇上拆迁,不要说会面临着失业,还要因破产遭受经济损失,这里面的意义就远远不是所谓“不要提过高被偿要求”的问题。如果仅按照拆迁一对一的补偿,恐怕一家人的生活是完全没有着落了,何况上房时还要增加楼层差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呢?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人性化的拆迁就要给这样的家庭特殊的照顾,一是保障他们的住房,而是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即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一定的居住保障。二是在没有房权证的基础上,也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私有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拆迁属于损坏私有财产的行为,因此赔偿不能有例外,必须在法定允许范围之内。

在拆迁协商已经初步定下之后,该房屋男主人郑国存却突然跑到政府门前自焚!可是很遗憾是,由于伤势过重,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拆迁再一次拆出了人命,不知有关单位是否会就此反思呢?据说,该男子的房屋属于私拆,至于个中原因,终不见更多解释。出事后,只有北安市的“认真梳理”,即“一是有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力问题;二是郑国存房屋被开发建设单位私自拆扒后,有关部门工作做的还不到位。”监管不力和工作不到位,似乎很可以搪塞这么严重的人命事件,然而事实真的会这么轻描淡写吗?

首先说,拆迁是严重扰民的行为。一户人家在一个地方居住久了,难得的安定使他们产生了对居住地区的依赖感。然而这种赖以生存的居住地一下子被拆除了,首先从精神会产生严重的伤害。第二,该户家庭属贫困户,甚至有一间居住房屋不仅面积小,而且还是茅草房。房屋没有房权,同时从造价方面来说,所得到的赔偿当然也不会很高。正是因为被叮嘱“不要提过高补偿要求”,很可能对于拆迁的条件,他们接受得十分无奈,这种无奈成了一种压抑,一种无法言说的委屈,进而产生了无名的恼怒。第三,接受了“不要提过高补偿要求”的条件,生存和生活定然是没有了保障,未来没有了希望,刹那间的幻灭感,使人产生了绝望……至于协议是怎么达成的,有没有协迫、欺骗、恐吓等等,便不得而知了。

总而言之,拆迁作为严重扰民的行为,如果不能深入民心,不能够给以贫困家庭足够的援助,那么拆迁便具有了一定的非人道性。当非人道存在,必然会引起民众的不满,也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反抗行为。自焚是不应该的,但是却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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