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阅核不是审批
(2023-09-11 1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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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阅核”与“审批”,最高法院院长张军通过一堂专门“构建审判管理现代化”课程,把其区别讲透了讲明了。
“为什么管?”——司法责任制改革迈入“深水区”,面临“全面准确落实”的更高要求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审判管理首先要求作为审判管理主体的院庭长、法官,在理念方面上能够跟上、适应。
从理念入手,首先要厘清“为什么管”。
新的时代方位,标注新的改革起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取得历史性成就。与审判管理相关的改革成果丰硕,科学、精准、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初步定型,审判管理效能得以充分释放。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
“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然而随着司法权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贯彻执行中出现了片面化、极端化甚至变形走样的问题。法官办案自主权约束不足,院庭长法定职责实际被架空,监管制约难以落实,成为影响改革整体成效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的阻力之一。由此带来的裁判不统一、审判质效低、文书低级错误等问题,屡屡受到诟病。
司法责任制是否就意味着院庭长“大撒把”“大放权”?
实践中,有人认为“监督就是干预、查阅就是违规”,有人认为“不能管,就算依职权过问也会被认为违反‘三个规定’而登记记录”。
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一定程度存在的院庭长监督责任缺失现象,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进入改革“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
不能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审者判、判者审”,要有大局观,首先要有责任意识,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树立正确理念,正确看待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在科学合理的轨道上推动审判管理不断健全完善。
关于院庭长与合议庭、法官的职权划分问题的讨论,从司法改革伊始一直延续至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的递进,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司法责任制牵引作用,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切实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谁来管?”——院庭长的责任
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改革每向前进步,都面临难题困境。每一个难题的化解,又是新的改革起点。
为抓实审判管理,落实好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今年7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提出“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原则上庭领导都应当“阅核”,重大案件报院领导“阅核”。这一从实际出发的新要求,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人质疑,这样做是不是不符合司法责任制要求?是不是司法行政化的一种体现?有人甚至扣上了“还是审批”“走回头路”的帽子。
“有讨论,有不同声音,说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找到了关键、抓住了痛点。”围绕“阅核制”,课堂上理清了几个关键概念。
不是审批:“阅核制”根本区别于“审批制”。
按照“审批制”,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可以直接调整、改变合议庭、独任法官裁判意见,进而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责任不清、错案难以追责。这一做法早已被摒弃、必须被摒弃!
而“阅核制”则是依法落实院庭长法定职责!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在“阅核制”中,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
不是司法行政化:院庭长的双重法定职责——
院庭长作为“阅核”履责的主体,因其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不仅依法享有法官审判案件的权力和责任,还负有院庭长审判管理的权力和职责。不能把我国法院的院庭长与一些国家议会、总统任命的法官、大法官的权责简单划等号。我们司法制度下的院庭长若只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可以看一看同职级的行政部门官员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不能认为院庭长“阅核”案件就是司法的行政化。
不是“走回头路”:落实党中央的要求与回应实践中的需要——
党中央关于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深化政法领域改革的部署都明确要求“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评、追责机制”。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好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是深化、优化司法改革的“必答题”。同时,法官能力素质提升、审判工作经验总结、案件整体质效保障,都迫切要求院庭长统筹把关、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中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的思维、以改革的方式去解决——健全之、完善之。
“实行‘阅核制’,切中院庭长监督管理的要害,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江敦斌听完课后表示,进一步理解了“阅核”的背景、内涵和要求。“打消了我们的顾虑,澄清了模糊认识,让我们能够轻装上阵。”
不是有权无责:初步明晰的责任划分——
院庭长“阅核”后如果发生错案,要不要承担责任?
“当然要承担!”面对一些法院在贯彻落实“阅核制”中最关心的问题,课堂上给出明确答案:
合议庭、独任法官全面、如实报告案件情况后,院庭长“阅核”同意处理意见,或者复议意见与“阅核”意见一致,出现错误裁判的,院庭长要承担领导责任、“阅核”责任,有时甚至要承担主要责任,你不是院庭长吗?!
合议庭、独任法官没有全面、如实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导致错误裁判的,院庭长如果在“阅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仍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合议庭、独任法官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要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徐乐盛表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细化“阅核制”工作指引,让各类主体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让法官更加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
权责清晰、划分明确。“阅核制”不仅保障提升案件裁判质量,更在科学界定司法责任前提下,为有效履责和严格问责提供了遵循,为一体推进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新的着力点。
这是考题,更是机遇。
“怎么管?”——以问题为导向,审判管理举措系统推进、落地生根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院庭长“阅核”机制、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是为了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集社会之智、法律人之智、法官之智作出的调整,是在已有司法改革成果基础上的深化。
“这项工作不是到此为止,也不是既有定论,还要探索、不断推进。”课堂在解题的同时,提出了新的问题。
以对党和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做实做好审判管理,“阅核制”是抓手,也是牵引,必将引领理念更新,带动一系列举措系统推进、落地生根,朝着审判管理现代化目标砥砺前进。
通过完善审判管理,让更多法院干警想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建立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是关键一步。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新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在11个省市法院的试点工作,即将于明年在全国法院推开。
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4月部署开展全员绩效考核,取得阶段性成效。《法院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也正在征求意见中,将尽快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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