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院探索的“阅核”制度?
(2023-08-29 08:43:00)
标签:
法院阅核司法改革法官责任制徐平时评 |
分类: 动态时评 |
全国大法官研讨会提出要探索法院院庭长“阅核”制度,旨在加强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监督权,全国多地法院正在探索试点。目前已有湖南、湖北、福建、黑龙江、江苏、重庆、江西等20省份开始推进院庭长“阅核”制度;一些地方法院已制定专门推进阅核制度的文件下发执行,一些法院暂未公开文件,也宣布“积极探索阅核制度”;还有的法院通过部召开工作推进会、年中工作会议、党组会议等形式进行部署。
8月2日,四川资阳中院组织召开了2023年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要通过发改异议、类案培训、疑难问题研讨、专业法官会议等机制,对疑难问题形成共识,实现纠错,解决同案不同判等问题。院庭长要通过“阅核”制度,落实把关责任。
8月4日,湖北枝江市人民法院召开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系列讲话精神专题研讨会,强调要以枝江法院作为全省法院案件监管中心系统试点为契机,加快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积极探索“阅核”制度,为审判管理现代化贡献“枝江智慧”。
8月14日,山东河东区法院党组召开党会议强调,要把加快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落到实处,压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职责,建立院庭长阅核制度,强化把关责任。
8月15日,山西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落实“阅核”制度的试行意见》。《意见》明确,阅核是依据法官职权清单对合议庭、独任制审判员作出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院长从实体、程序方面进行审查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院长、分管副院长要对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四类案件”全部“阅核”;庭长要对本庭(室)的案件全部阅核。阅核人要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文书质量全面阅核,并签批留痕终身负责。
从字面上讲,“阅核”通常用于描述核对、审查卷宗或者文件等书面材料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对材料内容进行仔细的阅读、对比和评估,以确保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阅核应该不是审批,也不具有审批特性。但阅核作为法院一种监督制度,通过院庭长的“阅核”程序尽可能发挥其监督作用。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阅核制度是不是对院庭长审批制的恢复,是否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相悖?有刑法学者建议:应将院庭长阅核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的文字表述和引用法条两项,如果在阅核中发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明显错误时怎么办?是否可以向法官或者合议庭提出问题,按程序纠正案件审判结果,还是可以自行斟酌后加以改善,签发?等等,有一系列问题有待研究。
笔者认为,法院探索院庭长阅核制度,有利于法院对案件审判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提高案件整体质量。“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里的审理者、裁判者,均不是单单指法官个体,是一个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制),裁判结果均以法院名义对外发布,对这个以法院之名对外发布的结果,这个组织(包括组成这个组织的每名法官)应该是有责任的。比如法官制发的文书(包括裁判、裁定、执行决定等)均代表法院的职能,出现错误或不当,均由法院承担责任(办案法官也追究责任)。既然这样,法院必须对其所作出裁判决定(包括裁判、裁定、执行决定等)加强监督。“阅核”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