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稷山诽谤案,由于县委书记豁达的态度,法外施恩,所以“从轻”判决,书记说“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到底是怎么翻过去的呢?判刑了。据说那三位干部破坏了该县的“大好局面”,怎么破坏的?因为他们散发的批评县委书记的材料中有几十个字所言不实。但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却规定,公民有批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然而,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制度下,要求公民的批评句句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他只有个人的见闻而没有调查的手段,而有权的官员就不同了,他要“核实”公民的批评可以动用各种力量,甚至刑侦手段。如果要求批评句句确凿否则就是诽谤,就等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形同虚设。去年8月,重庆彭水县的秦中飞(好像是个教师),因写诗(好像是填《沁园春》词)批评县委书记被获罪判刑,由于重庆市有关部门的介入调查,被无罪开释并获得国家赔偿,县委书记被免职。1923年,美国《芝加哥论坛报》因为宣称当地政府破产,被政府告上法庭,而法庭却宣判无罪,其判决耐人寻味“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当然,美国的法院政府是管不了的,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但同在中国,彭水诗案是那样“翻过去”的,而稷山诽谤案却是这样“翻过去”的,重庆的“宪法”和稷山的“宪法”肯定不一样。
翻越稷山,涉过彭水,其实很容易。
前天在琴行里,一位学生问我,说曹雪芹写《红楼梦》为什么那么多的隐喻,设那么多谜干嘛呢?我对她说,要不那样写,后来怎么能形成“红学”呢?又怎么能养活一大批研究人员,刘心武又怎么能展开他无穷的想象呢?当然,这是玩笑。曹雪芹写《红楼梦》的时候,清代的文字狱方兴未艾,他能写“明白”吗?连史书都有“不明白”的呢,历史是人创造的,史书也是人写的,作者处在那个环境,不用曲笔,不作回护,不带偏见,是不可能的。她似乎明白了,但还是一脸惶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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