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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做法官

(2010-03-18 13:04:17)
标签:

杂谈

分类: 影视书籍动漫赏析

国庆节里,看了一本叫《洞穴奇案》的书。名字有点土,像三流侦探小说,却是本讨论法学问题的严谨著作。

作者杜撰了一件食人案——5名登山探险家因为一场山崩,被埋在山洞里已经23天。通过无线电联系,他们得知,救援队为了救他们已经牺牲了10名工人,而且至少还要10天才能挖到他们。而此时他们已经快饿死了。而且洞外的专家认为他们绝对无法再撑10天。5人中的威特莫尔提议抽签,被抽中的人将被吃掉。结果,在抽签前,威特莫尔害怕了,退出了抽签。但是5人抽签的结果,退出的威特莫尔被抽中了。于是其余4个人将他杀掉,分食。

被救出之后,针对这4个人是否有罪,先后有14名大法官提出了各自建议。每个人都自成体系,即使是意见相同的大法官(赞成无罪或有罪),所推出的逻辑论证也完全不同。简直让人看得头疼无比,又欲罢不能。最后4人全部以杀人罪被处决。

不过,我不是请大家对于这个案子做评论。14名专业大法官的评论是我们无法望其项背的,有兴趣的可以去买原书看。只是手痒,我也杜撰了一个案子,请大家评论(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畅所欲言:

一群绑匪先后绑架了三个有钱人的孩子杜飞、王丽、张闯。三个人都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其中王丽是女性。绑匪们在等待赎金的过程中十分焦躁,以至心理走向极端。绑匪们在轮奸了王丽以后,逼迫杜飞和张闯强奸王丽,威胁如果不同意就杀了他们。于是,杜飞和张闯先后强奸了王丽。

由于绑匪得知家属已经报案,于是决定杀死人质。此时心理接近变态的绑匪给了王丽一把枪,枪里有一颗子弹。逼她亲手杀死杜飞和张闯中的一个。一开始王丽拒绝开枪,绑匪威胁如果不开枪,就再次让杜飞和张闯强奸她,还要杀了她。受到刺激的王丽无法控制,一枪打死了张闯。就在这时,警方赶到,解救了杜飞和王丽。

在审判绑匪的过程中,张丽的家属要求追加杜飞为被告,罪名为“强奸罪”;张闯的家属要求追加王丽被被告,罪名为“故意杀人”。那么,这两个人到底有没有罪呢?几位大法官各抒己见:

法官甲:毫无疑问,杜飞和王丽都是无罪的。他们都是在受到威逼情况下,进行了与自己意志相违背的行为。真正犯罪的是绑匪,而不是杜飞和王丽。杜飞属于“紧急避难”。当面临生命威胁时,杜飞已经无法理性思维,只是为了保命而本能的进行了犯罪;而王丽则是“正当防卫”。她在面临可能再次受到侵害的危险时,选择保护自己,开枪打死了张闯,这是十分合理的行为。

法官乙:杜飞和王丽都有罪。所谓紧急避难,不能以侵害第三方为代价。一旦开此先例,那么以后任何人都可以这个借口为虎作伥!那么下次人质也许会拿起武器对着警察扫射,理由也是“生命受到胁迫”。王丽的“正当防卫”更是站不住脚。“正当防卫”仅限于正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对于实施侵害的对象做出防卫。但是此案中,强奸王丽的过程已经结束,所以张闯已经不是正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不适用“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使要正当防卫,王丽的目标应该是绑匪,而不是没有武器的张闯。如果因为怀疑对方有实施犯罪的可能就实施“正当防卫”,那是对法律的误读。难道每个女性都可以开枪打死“她觉得会强奸她的人”?

法官丙:其实不必考虑得这么复杂,我们只需要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即可。虽然我很同情杜飞和王丽的处境,但是法律上没有“被胁迫”犯罪的条款。杜飞确实对王丽实施了性侵害,对身为女人的王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伤害;王丽确实夺取了张闯的生命,侵犯了神圣的生命权。所以我只能遗憾地宣布两人罪名成立!

法官丁:法律的目的是惩罚和威慑,防止类似犯罪的重演。首先,杜飞和王丽都没有犯罪意图,都不是因为本人意志而实施犯罪。既然没有犯罪的意识,又何来惩罚?当年在德国纳粹集中营里,集中营的长官喜欢让囚犯开枪打死自己的同伴,不然就杀死他们。按照法官丙的逻辑,这些犹太囚犯难道也犯了杀人罪?此外,该案不具有可复制性。即使再次面临相同的情况,也很难保证杜飞和王丽不做出同样的选择。为了生存,每个人都会竭尽全力。所以,即使对他们做出有罪判决,也不会有警示的作用。基于以上两点,我支持二人无罪释放!

法官戊:我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有人朝你开枪,你将旁边的人拉至身边,挡子弹。结果你得救了,那个人死了。请问,你有罪吗?你为了自己活命,而牺牲了旁人的生命。在此案中,有一点几位法官都忽视了。那就是遭受强奸时王丽和被枪杀时张闯的心情,他们毫无疑问都是受害人,对自己的被强奸和杀害都充满了怨恨,法律不仅是为了惩罚和威慑,还有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要平复家属的愤怒和受害者的怨恨,就应该判决二人有罪。当然,鉴于情况特殊,可以判决缓刑。

法官己:听了这么多,我感到头有些晕了。在座各位都沉溺于自己的逻辑之中,我不得不根据自己的良心做出判决。因为如果把我放在两名被告的位置上,我也会做出同样的事情,所以,我支持两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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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读者,你们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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