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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公共政策执行失控负责?

(2007-02-16 22:50:13)
分类: 专著创作
谁为公共政策执行失控负责?

 
国家发改委日前提出,今年春运期间不再上浮铁路和交通运输价格,但最近,贵州等地的一些公路客运部门以恢复原价为名变相涨价。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表示,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央视《经济信息联播》1月30日)
春运期间不再上浮铁路和交通运输价格被不少地方变相执行,以致公众发出了“不涨价不能变成文字游戏”的呼吁,而发改委认为各地做法不符合规定则是阻止涨价的声音。换句话说,春运期间不再上浮铁路和交通运输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正在受到削弱,面临着失控的危险。
    但是,这仅仅是不符合规定吗?笔者以为,以恢复原价为名变相涨价的实质就是公共政策执行失控,而发改委的表态似乎无触击问题的实质。只有直面公共政策执行失控的现实,才有可能避免“春运不涨价变成文字游戏”。
    以恢复原价为名变相涨价,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是一种政策失真,是政策执行失控。我们知道,政策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倾向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各项公共政策的最终执行者都是人,而人是不可避免有着自身利益追求和行为倾向的。要使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如果一项公共政策威胁到自身利益,那么执行者无论出于公心或者私心,都有可能抵制这一政策,因而就使得该项政策很难顺利有效地得到执行。以恢复原价为名变相涨价就证明了这点。
    公共政策的实质就是对于利益和资源的划分,因而,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政策时,必然进行成本—收益预期。如果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或者其本人的收益与他人的收益之间存在差距,就会产生相对剥夺的心理感受,抵触相关政策的执行。
    以恢复原价为名变相涨价,告诉我们,在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实践中,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成本—收益预期较低,或者比较利益的相对剥夺,往往造成一系列的政策执行问题。一些政策执行主体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附加上一些原政策目标中所没有的内容,搞土政策,为谋取自身利益、小群体利益或地方利益而另立一套、自行其是。特别是当公共政策本身对政策执行者的利益有所冲突的时候,一些政策执行者就会寻找政策替代。他们或者钻政策的空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灵活变通,用足用活,“遇见黄灯赶快走,遇见红灯绕道走”。更有一些政策执行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对原政策内容有意曲解,甚至“阳奉阴违”,拒不执行策,导致政策执行受阻,政令不畅,直到造成政策目标无法实现和公共政策执行的失败。
    以恢复原价为名变相涨价是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失控的表现。公共选择理论的经济人假说将个人看作是有理性的利己主义者,认为个人天生追求利益效用的最大化,一直到这种追求受到抑制为止。那么,为解决不同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所形成的利益矛盾,政策制定者应综合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抑制、削弱甚至打击垄断行业的利益需求,在原有的利益格局基础上形成新的利益结构。而这些,只有直面公共政策执行失控的现实基础上才能做到。(
朱四倍)2007年01月31日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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