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镇参保居民今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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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济南市城镇居民开始正式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自9月1日开始登记缴费以来,截至9月30日,参保居民已达到24万人。那么,参保居民都有哪些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报销、结算?昨日记者详细采访了济南市医保办的有关负责人,为您详解居民就医结算流程。
城镇居民就医结算流程共分为六类,其中分别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结算流程;住院就医、结算流程;家庭病床开设、结算流程;18周岁以下参保人意外伤害就医、结算流程;门诊规定病种就医、结算流程;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流程。
出示医保卡
系统自动计算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结算流程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医保卡,结算时,系统自动计算参保人应付费用。
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登记住院
缴纳押金
治愈
补齐差额
完成备案
市内转院
异地转院
专家会诊
出院结算
出院结算
出院结算
普通住院
(1)住院登记: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身份证明等办理住院手续。
(2)押金收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
急症住院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危重病人在门诊、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市内转诊转院
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的,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向下一级医院转院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异地转诊转院
参保人确需异地转诊转院诊疗时,应经过本市三级甲等定点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急症非定点住院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