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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购机政策补贴——小贝解读

(2008-11-14 09:41:08)
标签:

农村

农民

农机

设备

政策

杂谈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面积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这种僧多粥少的现状,就必须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离不了农业机械化。

由于大中型拖拉机在保护性耕作和复式作业的深耕、改善土壤结构、提高作物产量等方面效果明显,因此,对农业增产增效、直接提高农民收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万亩农田拥有大中型拖拉机约为5.2台,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2.5台,远不如美国17.3台,英国53.3台。可见,我国的大、中型拖拉机还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农村购机政策补贴——小贝解读

数据来源:贝叶思整理

然而,虽然我国土地总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4亩/人,仅为目前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土地条件、人口数量以及农业政策等因素的限制,导致我国的土地集中耕种水平均相对较低,这对于大中型拖拉机的普及推广较为不利。因此,我国要达到甚至赶超世界平均水平,仍然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三农产业及三农装备将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政策。拖拉机是支持三农产业发展的重点装备之一。对此,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0年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增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确定了16项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其中,对农业机械提出:“发展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提高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国产化水平和技术档次,改变目前125马力以上拖拉机、新型农业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的状况”。这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特别是大中型拖拉机设备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07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进入2008年,伴随着农机购置补贴大幅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以及粮食价格的提高等多项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大中型拖拉机行业又看到了新的发展机会。2008年2月3日,财政部通知规定,上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包括如下装备: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技术规格: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74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技术规格:配用动力不小于29千瓦、行数不小于4行、立式割台、履带式)、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技术规格:牵引或悬挂式、收获行数不小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技术规格:功率不小于197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不小于15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技术规格:播种行数大于6行、拖拉机全悬挂、可在湿水田作业)、采棉机(技术规格:采收行数不小于4行、自走式)。同时,列出了可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目录与退税年限。例如大马力轮式拖拉机进口的变速箱总成、前驱动桥总成等5种部件,暂定可享受3年退税优惠。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指出: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并提出要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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