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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晚报:交通运输法规“相克”不是牺牲儿童福利的理由

(2013-08-02 1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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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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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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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桂林汽车客运总站发出公告:取消1.2米以下儿童乘车免票,原可免票的儿童需买半票乘车。运管部门认定车站这一公告违规,车站却称这是无奈之举。原来,车站一直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搭载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可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按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核定人数标准来检查车辆是否超载,实际上没有“1.2米以下儿童”这一说。这样一来,司机便不敢再搭载免票儿童。(8月1日《南国早报》)

 

    这边要求搭载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那厢规定交警按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核定人数标准来检查车辆是否超载,于是,桂林汽车客运总站为了避免超载被罚,“无奈”牺牲了1.2米以下儿童乘车免票的福利。但笔者认为,交通法规“相克”也好,避免超载被罚也罢,抑或为了确保乘客安全,显然都不是牺牲儿童福利的理由。

 

    尽管从相关交通法规看,似乎有相互冲突的地方,但“1.2米以下儿童乘车免票”执行已久,如果真存在严重问题的话,恐怕不等桂林汽车客运总站“跳”出来,早有其他兄弟单位“捷足先登”了。正如有评论指出,免票线是社会福利在儿童身上的一种体现,而不仅仅是一条“区分买不买票的分界线”。换句话说,取消1.2米以下儿童乘车免票,是关系到儿童享受社会福利的问题,包括桂林汽车客运总站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思量。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正是在这种理念下,一些发达国家儿童的社会福利超越了成人福利,涵盖了营养、衣着、住房等多个方面,其中也包括以身高为标准的儿童乘车减免票制度。我国也确定了“儿童优先”原则,并明确提出“儿童福利”概念。当然,如果能在立法层面,将儿童乘汽车乃至乘火车、地铁、飞机等免票线、半票线的规定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乘车之类的社会福利才不会被“打折”。(发8月2日《赣州晚报》http://szb.gndaily.com:81/gzwb/html/2013-08/02/content_1994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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