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轧,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截至7月16日,已有27辆车到案。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7月22日《京华时报》)
这则新闻,很容易让人想起两年前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只不过时间、地点不同,其中情形有别,以及后者出现的所谓冷漠人数比前者多出16人而已。
按照国人的习性,免不了有人又要拿起道德的大棒对那34辆车车主进行无情地挥舞。事实上,仅针贬“见死不救”行为和“看客心态”的道德评论文章,我拜读过的就不下数百篇。
但一切道德雄文,一切道德宏论,最终都得让实践来证明其效能,首先得证明其可操作性。何况,一则,在这起碾轧事件之前,既有江苏彭宇好心扶起被扶摔倒老太反成被告被判赔4万之“前车之鉴”,也有“2011年,在四川成都的龙华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某,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主动报警。结果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彭某承担80%的责任”的血的教训。尽管法律规定,彭某享有追偿权,但假如前几位肇事车主找不到呢,彭某岂不冤枉?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且即便所有涉案车都要进行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由此,撇开行人突然出现,第一名司机可能没有预见到,后面的30多名司机也可能没有预见到,以及高速公路的管理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比如本该确保公路封闭、无行人通过,却没有做到等不谈,假如涉案的后33辆车司机无一停留、报案的事实成立的话,那么,到底是冷漠所致,还是他们害怕被冤枉,尤其是司法实践中一次次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公的判决,以及如果行人有过错,机动车司机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让他们泯灭了良心?恐怕后两者的可能性更大。
另一方面,假如有一部法律能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或者规定本该救助却拒绝援助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比如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新增了“怠于给予救助罪”。其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类似上述悲剧是不是可以大为减少甚至完全可以避免?
好心者的真诚得不到好报的委屈,是叫人格外伤心也格外让人记得的,而且往往被长辈们当作告诫晚辈“少惹事”、“少沾事”的活页教材,于是,无异在人们的测隐心、仗义魂的扉棂上安上了铁门,以“防”不测。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个写过文章批评“见死不救”行为和“看客心态”的人都得有某些见义勇为英雄用血写的经历,才有资格把话说得响,说得叫人折服,我只是说,劝人见义勇为和希望人们摈弃冷漠陋习,同时得劝劝世人敢于做这些挺身而起者的后盾和后援,承认他们的义举;抚慰他们的伤痛;奠恤他们的牺牲。尤其于立法层面不给见死不救者留下可钻的空子,并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判决上充分体现“正能量”。于此,道德大厦的根基定能稳如泰山、坚如磬石。
(发7月29日《陕西日报》(评论周刊)http://esb.sxdaily.com.cn/sxrb/20130729/index.htm
http://www.sxdaily.com.cn/n/2013/0729/c266-5186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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