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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性侵女童案频发凸显相关立法滞后

(2011-09-22 09:52:31)
标签:

王剑猛

四川省

大众日报

教育主管部门

连带赔偿

校园

分类: 时事快评

四川省会东镇小学教师王剑猛,涉嫌利用放学后的补课时间,采用威胁或欺骗手段,多次在多所学校性侵多名八九岁女童。多名学生家长称女儿受到伤害后,不肯去上学,甚至还有女童感染了炎症。目前,会东县教育局证实,王剑猛已被捕。(9月21日《人民网》)

 

 其实,类似的教师性侵女童案,在全国各地都曾发生过。最近的一起是安丘市景芝镇沙浯小学56岁的语文教师朱某某,对多名小学女生实施性侵犯。经《大众日报》报道后,各大网站争相转载。尤其是《大众日报》为此专门配发的编者按可谓给笔者留下了印象的深刻。便是:“谚曰,狡兔不食窝草。身披师衣而禽兽不如,竟专奸淫邻家弱女,戕害花朵。人伦丧尽,天理难容。交子入学,望成龙凤。学校乃圣地,斯文在兹。不料,魔爪伸而花朵萎,陡头冰水,利刃钻心,怒火满胸,又向谁发?苦水盈腹,又向谁倾?难言满口,又向谁诉?吾心滴血,彻骨寒冷!孔子在而当哭之!行知在而当怒之!吾侪在而徒哀之!”(《大众日报》2011年7月13日)

 

 问题在于,教师性侵女童案为何频发呢?这原因那原因,愚以为恐怕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目前的相关立法滞后。或者换句话说,教师犯事,与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关系不大。

 

 而同样是教师性侵女童案,而且是第一次遇到类似的教界丑闻。台湾的做法是学校也要负赔偿责任。据2011年5月10日《法制周末》报道:台中市上安国民小学五年级谢姓男老师,被控从2006年至2007年间,利用午休、体育课、课后辅导、校外教学等机会,陆续对班上4名男学童亲吻、脱光抚摸、口交、吞下学生精液,还要求学生陪他洗澡、口交,并将性侵害过程拍下来让学生观看。尽管立案、判决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阻力,但最终台中地方法院依据台湾地区刑法第10条第5项之强制性交的定义和台湾地区诉讼制度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2009年1月作出如下判决:性侵老师和学校须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官认为,老师利用职务机会性侵,属于依法行使公权力,符合台湾地区赔偿法的要件,所以学校需要为性侵老师的行为负责。于是,要求加害老师、学校除赔偿每名学童心理治疗费用外,还要赔偿每人500万元的精神慰抚金。

 

 而反观大陆在这方面的立法和惩戒,虽然也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教师法》,但显然对涉嫌侮辱学生教师的处理只停留在对当事人的行政问责或刑责的追究上,而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本不需要负任何连带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对有关校长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乌纱帽构成威胁了。

 

 具体到四川省会东镇小学这起教师性侵女童案,如果相关法律规定,不仅当事教师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同时严肃追究其所在学校领导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管不严的责任,包括涉事学校和教育局均要付连带赔偿责任,那么,何以导致王剑猛在性侵学生问题上不思悔改,以至于先后调了4所学校,总计涉嫌强奸、猥亵的学生人数多达二十多名?

 

 当然,受害女童家长出于家丑不可外扬和对孩子的未来人生考虑,一味地容忍一些禽兽不如的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性侵犯行为,也不容忽视。但只要相关立法跟上,并保护儿童名誉的措施到位。那么,在提起公诉和律师调查取证时,相信绝大部分受害儿童家长还是配合的。毕竟,哪个家长都不愿意自己的孩子就读在恶魔横行的校园里,更不希望自己的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关键在于能否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或出台一部专门的《防教师性侵学生法》,为家长们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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