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引用“莫许有”法条强拆折射“依法行政”任重道远

(2011-09-18 05:29:10)
标签:

莫许有

北京

决定书

阳坊镇政府

温室大棚

杂谈

分类: 时事快评

2009年6月22日,北京阳坊镇政府违法以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5条为由强拆租户的温室大棚。今年9月16日,首批12人索赔案开庭。镇政府称,强拆决定书写错是工作失误,镇政府愿就笔误道歉,但不可能赔偿。(9月17日《新京报》)

 

 欲行行政强拆,何患找不到强拆的依据和理由?但从这则新闻来看,以“莫许有”的法律条文为由对租户的温室大棚实施行政强拆,并声称:“强拆决定书写错是工作失误”,显然其强拆的理由不仅荒诞不经,其随后的“工作失误”的政府辩称更是显得苍白无力。因为,不说《城乡规划法》总共才70条,没有73条;《行政处罚法》总共才64条,也没有第65条。只要识得几个字并稍加注意的人都不会犯这样的明显的低级错误,何况汉字识得一箩筐并向以行文规范、逻辑严谨著称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以“莫许有”的法律条文为由强拆租户的温室大棚,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国家赔偿法》之相关条款和有关司法解释,其本身就构成了对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吊诡的是,有关政府居然只“愿就笔误道歉”,但拒绝向合法权益受损的拆租户赔偿。而显然与阳坊镇政府一个鼻孔子出气的阳坊镇政府代理人则称:“强拆决定书依据法规错误是工作失误,属于瑕疵。但强拆行为并没有错。复议决定书认定了决定书的违法性,但并不能否定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笔者就纳闷了:难道笔误与失职、亵职等行为之间就一毛钱关系也没有吗?就可以说失职、亵职、侵犯与赔偿之间的关系属“井水不犯河水”吗?甚至,侵犯了租户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先拍拍脑袋再拍拍屁股走人么?而既然“复议决定书认定了决定书的违法性”,那么,凭什么说“并不能否定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呢?莫非“强拆行为”可以不受具有法律效应的“复议决定书”的约束?或是说“复议决定书”,在相关政府看来不过是一张擦屁股的废纸而已?显然,这是典型的强拆有理逻辑和无法无天行为。同时再次暴露了在某些地方,为了GDP或地方官员的政绩,行政强拆可以不顾一切,哪怕是神圣的法律,哪怕百姓怨声载道。

 

 记得是在2004年4月底前后,国务院首次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当时,各大媒体均有报道。《纲要》明确提出,要经过十年时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同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纲要》还从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法律实施、科学民主决策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解决机制、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但从发生在北京阳坊镇这起政府违法拆迁事件以及相关政府、相关政府代理人事后的认识态度来看,不说《纲要》提出的“要经过十年时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希望恐怕要落空,至少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依法行政”,在某些地方政府那里还没有落地生根。而从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拆迁事件和自焚悲剧来看,至少可以说是,要想“依法行政”真正成为各地各级政府施政的“关键词”,乃至最终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依然任重而道远。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