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珠海市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条例》生效后,无论是行乞者还是驾驶员都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法律界人士称,以立法的形式对马路行乞和驾车员施舍行为开罚珠海将开全国之先河。(《广州日报》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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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的形式对马路行乞和驾车员施舍行为开罚,到底是“开全国之先河”,还是开立法之恶例?相信时间是最好的检验师。但就现实而言,或者说如果在其他配套制度没有迅速跟进(包括对原有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改进以及采取有力措施让人人拥有体面的劳动和享有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下,就贸然以立法的形式对马路行乞和驾车员施舍行为开罚,显然有点操之过急,甚至会适得其反。
事实上,如果我们还没有彻底失去记忆的话,当清楚这些年来,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至少有10个享有立法权的省、市或社会救助站都起草过禁止在地铁、公共汽车、城市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乞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或发出不要向乞丐施舍的呼吁。包括四川、北京、深圳、长沙等等。结果怎么样?要么在舆论的一片质疑声中,禁乞的法条很快寿终正寝;要么禁乞的条例虽勉强通过实施了,但显然没有收到预想的禁乞效果;要么是在苟延残喘、奄奄一息。盖因连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等发达国家的大都市的路口、地铁出站口等公共场所都不排斥乞讨、卖艺,我们的一些城市凭啥?
毋庸置疑,正如珠海市交警部门介绍,乞讨现象已经影响到了珠海市道路交通秩序和该市文明形象,这其中有残疾人、怀抱婴儿的妇女、还有装扮成学生模样等五花八门的人员,在机动车道来回穿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珠海曾发生过行乞的残疾人被撞伤的交通事故。但问题是,正如有评论曰:乞丐、流浪者、摊贩、车夫——他们之所以用不体面的、“非法”的劳动或者“不劳而获”的方式维持生存,在城市的街道上公开地展示他们的痛苦,都是他们情甘所愿吗?恐怕更主要或更深层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体能、知识和经验妨碍了他们得到合法劳动的资格吧。而扪心自问:我们的有关政府部门究竟对这些生活在生存边缘的弱者投入了多少关注的目光呢?有没有将“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句振聋发聩的话语,落实到具体的实际的行动中去呢?倒是三十多年来,各地不乏优惠政策出台,从税收优惠到土地政策,从允许多贷款到允许多排污,从高考加分到公务员招录,可是,所有的优惠几乎都倾向于关照一些强势群体。
何况,不问具体行乞者和施舍者原因,一刀切的禁止行乞和施舍不仅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很可能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逼到绝路。这与国家的存在以及关注个体苦难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格格不入。而说到乞丐有损市容市貌,难道比起那些动辄上亿的贪官无吏,比起那些极大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的企业还更加恶劣、更加可怕吗?
总之,如果只是立法禁止行乞与施舍,而不去想方设法积极发挥法规和政策调节余缺的社会功能,并着力让人人都通过体面的劳动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那么,要想杜绝机动车上行乞和施舍的行为,不过是一种“乌托邦梦想”。
(已发山东<联合日报>7月29日"锐谈",编辑:李红军http://lhrb.e23.cn/html/jinrb/20110729/jinrb9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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