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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晚报:嫖客受惊致死,执法者当三思

(2011-07-05 17:40:24)
标签:

和平南路

执法部门

丽致休闲中心

长江日报

警方

杂谈

分类: 发文存档

      1日凌晨,海口美兰公安分局对和平南路某大厦4楼“丽致休闲中心”依法进行查处,1名嫖客为逃避警方打击,在仓皇逃跑中不慎从4楼失足坠下身亡。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介绍,这对男女在执法部门依法检查时,正在进行违法活动,为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而造成了意外,执法部门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案件目前正进一步审理中。(《长江日报》7月4日)

 

    无疑,嫖客受惊坠亡,与执法者部门的依法检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嫖客不幸坠亡,只能说明嫖客担心被抓现形,以至无脸见人。何况,执法者当时也意识不到嫖客有失足坠下身亡的结果。因此,有关律师认为执法部门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并无不当。

 

    但问题在于,如果跳出法律层面,从技术层面和体现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角度,作为执法部门是不是就可以心安理得甚至认为嫖客之死与执法部门没有丝毫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大凡警方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常见的情形是警察率先破门而入,摄像记者尾随而至,且不说有的地方将失足女用绳子牵着游街示众。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是还顾点脸面的人,当听到警方如暴风雨般的敲门声时,自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不惜铤而走险。相反,如果警方在“扫黄打非”时,既不打草惊蛇,同时又不惊动媒体和注意保护失足女和嫖客的隐私,还会导致嫖客仓皇逃跑中不慎坠楼身亡的悲剧吗?

 

    其次,自从去年4月开始,卖淫嫖娼在各地俨然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为什么时间过去了一年多,在海口和平南路某大厦4楼“丽致休闲中心”仍存在涉嫌从事组织、介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团伙,而且一举抓获涉案嫌疑人21人,到底是不法分子很狡猾,还是说当地警方没有认真的肩负起自己的监管职责?

 

    关键的是,不论嫖客是否罪该万死,毕竟死的是一个人,而不是一条狗或一只猫。从这个意义上和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作为当地警方,是不是应该对死者家属进行必要的安慰?

 

    好在“执法部门不负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只是律师的说法。案件目前正进一步审理中。我们期待有关法院能对这起死亡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已发7月5日《榆林晚报》,贵报无电子版,据群内编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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