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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早报:“执行政府指令”不因成违法的理由

(2011-05-18 09:14:33)
标签:

何耘韬

公务员法

廉江市人民法院

玩忽职守罪

和为企业

杂谈

分类: 发文存档

    近日,湛江市培才中学高三女生何倩在微博发帖为父亲喊冤。她的父亲叫何耘韬,任湛江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2005年执行政府指令,在一块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今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南方日报》5月17日)

 

   “我只是在执行政府决定,并非个人行为,何罪之有?”何耘韬在给自己的申辩词中写道。诚然。而且这样的一脸无辜状,很可能赢得一些人的同情,甚至指不定到终审判决时还获得“无罪释放”。

 

    但必须厘清的是:一则,由于体制机制加上决策者素质参差不齐等多方面原因,政府所作的一切决定和所下达的一切命令,不可能都做到万无一失,或者都确保始终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行;二则,《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十分清楚的写到: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何况,政府下达错误指令是一回事,公务员执行政府的错误指令则是另一回事,不能由于政府下达的指令有误,就可以将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事实上,既然何耘韬在申辩陈述中提到:因有关会议纪要表述不明确而遭到地籍股拒绝办理,为此(违规为金都公司办理土地证和为企业减免出让金),(自己)还与分管国土常务副市长发生争执,后在廉江市清理办的协调下,请示了廉江市纪委,由清理办在测算表上加具“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地籍股才给予办理。说明何耘韬明显意识到“为金都公司办理土地证和为企业减免出让金”的政府指令是错误的,如若不然,何耘韬哪来的胆子竟敢与分管国土常务副市长“叫板”?而根据官场潜规则,不到万不得已,有多少下级不惧上级的权威和不顾领导的面子?同时,又有多少下级不是在上级面前既“吹喇叭”,又“抬轿子”,甚至生怕一言不慎,惹得上级“龙颜大怒”?

 

    可以说,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正是基于《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中“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慎重作出对何耘韬的判决的。因此,笔者以为并无不妥。某种程度上,我甚至认为颇具标杆意义。

 

   至于何耘韬觉得自己“只是在执行政府决定,并非个人行为”,因此不认为自己有罪,不过是拼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而已。

 

(已发5月18日《青岛早报》http://epaper.qingdaonews.com/html/qdzb/20110518/qdzb255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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