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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晨报:如此界定自首 咋能遏制“醉驾”?

(2009-08-28 15:42:51)
标签:

法律

浙江省高院

交通肇事逃逸

犯罪事实

鲁中晨报

杂谈

分类: 发文存档

http://xp-image.xplus.com/paper/page/luzcb/20090828/b_page_03.jpg咋能遏制“醉驾”?" />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luzcb/20090828/n14.shtml

 

    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浙江省高院近日出台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但是要依法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中国广播网》8月27日)

 

   浙江省高院之所以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是因为在以前许多案件中,被告人肇事后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被从轻处罚,甚至撞死人也不用坐牢。果是这样,不能说浙江省高院出台的这个规定或否定过去对“自首”的界定毫无道理。我甚至认为,某种程度上,还是浙江省高院痛定思改、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的结果。

 

   只是不知道浙江省高院认真考虑过没有,如果把“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的话,会不会让更多的肇事司机肇事后选择逃逸而非报警后呆在现场?问题的关键是,万一逃逸者同时又是醉驾者,如何事后判定其是醉驾?进一步,在实践中,执法者会不会只看取肇事司机“自首”的一面,而对其酒驾或醉驾行为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醉驾是要证据的,毕竟,是不是酒驾或醉驾,与由于其他原因如司机疲劳驾驶或大雾、雨雪天气等引发车祸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不可同日而语。

 

    如此“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之规定,对于一些有权有势又喜欢酒驾或醉驾者肯定是求之不得的。你想啊,出了事后,不仅无酒驾或醉驾究责之恐慌,无救人之劳顿,无群众围观之无地自容,转了一圈回来后还可以认定为自首,关键的是还给自首者预留了足够的活动空间。而有此活动空间,岂怕多判几年徒刑不成?君不闻,监狱里给钱减刑的新闻还少吗?

 

   诚然,遏制醉驾与对“自首”的界定,似乎有点像风马牛。但谁又能轻松地剥离这看起来有点像风马牛不相及的两者关系呢?怕是只有“当局者”才可拆解并划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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